索引号 002508377/2024-733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4-11-12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水许准〔2024〕115号关于临安区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临安区7个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质增效项目(二期)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日期:
2024-11-12 16:18
来源:
办公室
浏览量:

项目名称

临安区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临安区7个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质增效项目(二期)

建设地点

临安区清凉峰镇、岛石镇、高虹镇、天目山镇、太阳镇、玲珑街道、锦南街道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水土保持公示网

起止时间: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5日

公众接收意见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杭州临安达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H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九州街88号天目医药港医药产业孵化园C座401-406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郭某某

联系电话:

授权经办人姓名:马某某

联系电话:1*******8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3**************8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事项:后期用地审批批复须提交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式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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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4-11-12
临水许准〔2024〕115号关于临安区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临安区7个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质增效项目(二期)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4-11-12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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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流域面源污染治理与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一期)—临安区7个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提质增效项目(二期)

建设地点

临安区清凉峰镇、岛石镇、高虹镇、天目山镇、太阳镇、玲珑街道、锦南街道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水土保持公示网

起止时间: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5日

公众接收意见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杭州临安达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H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九州街88号天目医药港医药产业孵化园C座401-406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郭某某

联系电话:

授权经办人姓名:马某某

联系电话:1*******8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3**************8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事项:后期用地审批批复须提交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式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