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82/2024-006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发文日期 2024-02-2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东邦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T8E8P):
日期:
2024-02-20 14:11
来源:
杭州市临安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浏览量: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东邦物业有限公司拖欠刘*波工资7500元、何*生工资8400元、王*华工资6000元、张*金工资6200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之规定。

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个人)给予下列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刘*波工资7500元,并按应付金额7500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3750元,共11250元;何*生工资8400元,并按应付金额8400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4200元,共12600元;王*华工资6000元,并按应付金额6000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3000元,共9000元;张*金工资6200元,并按应付金额6200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3100元,共9300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衣锦街468号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1-61065150)。

特此公告。

 

附件:杭临人社监处告字〔2024〕第000009号.pdf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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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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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东邦物业有限公司拖欠刘*波工资7500元、何*生工资8400元、王*华工资6000元、张*金工资6200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之规定。

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个人)给予下列处理:责令你(单位)自本指令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刘*波工资7500元,并按应付金额7500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3750元,共11250元;何*生工资8400元,并按应付金额8400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4200元,共12600元;王*华工资6000元,并按应付金额6000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3000元,共9000元;张*金工资6200元,并按应付金额6200元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加付赔偿金3100元,共9300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衣锦街468号劳动保障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1-61065150)。

特此公告。

 

附件:杭临人社监处告字〔2024〕第000009号.pdf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