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860/2024-006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於潜镇 成文日期 2024-01-30
发文字号 於政〔2024〕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99J-2024-0001 关联内容
於潜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日期:
2024-02-06 16:30
来源:
於潜镇
浏览量: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深入贯彻各级有关政府及部门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大全社会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於潜镇经济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於潜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一、单项工作突出贡献奖励

经镇班子集体讨论研究认定企业亩产绩效综合评价优秀,或在本地区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或在国内外有制定行业标准权限的,或对本镇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符合以上任意条件之一的企业经营班子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企业上台阶奖励

1.制造业企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首次上规模并纳统,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当年入库当年体现数据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商贸服务业中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销售额首次达到限额以上并纳统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当年入库当年体现数据,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投资贡献奖励

经营单位(政府拨款和事业单位除外)投资项目,经发改或经信部门核准、备案后,且在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验收的,总投资金额(以统计实际入库数据为准)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给予经营单位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数字转型奖励

对当年工厂物联网项目验收通过的企业,单个项目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杭州市及以上制造业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科技创新奖励

1.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临安区级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成果)鉴定的,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并在本企业得以应用的有效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发明人2000元一次性奖励。

六、招商引资奖励

1.对新引进的杭州市外投资项目,总投资或注册资金在10亿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上级部门认定为重大产业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资100美元奖励人民币1元,最高给予企业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低碳奖励

1.对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规上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在1.0标准煤/万元以下且当年下降率在5%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并通过验收,有相应能评批复或排污许可证,淘汰后腾出能耗或排污总量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电(水)平衡测试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文旅产业贡献奖励

1.促进旅游企业客源引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旅游酒店,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景区、酒店仅限纳入浙江省旅游统计系统内的企业)

2.对首次获评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的民宿(农家乐),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镇级奖励,当年提升民宿等级档次的,补足差额部分。对首次获评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民宿(农家乐),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出口销售奖励

对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附则

1.本意见所述奖励对象为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存在违法用地、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环保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偷税漏税或因企业原因影响全镇考核和年度亩产绩效综合评价CD档的企业,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享受。同法人的企业和同类型的政策,奖励原则一律从高,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自2024310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於潜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於政〔20219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人民政府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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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1-30
统一编号 ALAD99J-2024-0001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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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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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各级有关政府及部门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加大全社会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於潜镇经济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於潜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

一、单项工作突出贡献奖励

经镇班子集体讨论研究认定企业亩产绩效综合评价优秀,或在本地区有行业引领作用的,或在国内外有制定行业标准权限的,或对本镇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符合以上任意条件之一的企业经营班子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企业上台阶奖励

1.制造业企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首次上规模并纳统,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当年入库当年体现数据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商贸服务业中批发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零售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销售额首次达到限额以上并纳统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限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当年入库当年体现数据,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投资贡献奖励

经营单位(政府拨款和事业单位除外)投资项目,经发改或经信部门核准、备案后,且在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时间内竣工验收的,总投资金额(以统计实际入库数据为准)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给予经营单位1万元、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数字转型奖励

对当年工厂物联网项目验收通过的企业,单个项目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杭州市及以上制造业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科技创新奖励

1.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标准,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临安区级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成果)鉴定的,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并在本企业得以应用的有效发明专利,每项专利给予发明人2000元一次性奖励。

六、招商引资奖励

1.对新引进的杭州市外投资项目,总投资或注册资金在10亿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上级部门认定为重大产业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实际到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资100美元奖励人民币1元,最高给予企业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低碳奖励

1.对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规上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在1.0标准煤/万元以下且当年下降率在5%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并通过验收,有相应能评批复或排污许可证,淘汰后腾出能耗或排污总量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电(水)平衡测试验收的企业,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文旅产业贡献奖励

1.促进旅游企业客源引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旅游酒店,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景区、酒店仅限纳入浙江省旅游统计系统内的企业)

2.对首次获评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的民宿(农家乐),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镇级奖励,当年提升民宿等级档次的,补足差额部分。对首次获评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民宿(农家乐),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出口销售奖励

对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附则

1.本意见所述奖励对象为本镇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存在违法用地、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环保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不稳定事件、偷税漏税或因企业原因影响全镇考核和年度亩产绩效综合评价CD档的企业,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享受。同法人的企业和同类型的政策,奖励原则一律从高,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自2024310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於潜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於政〔20219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人民政府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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