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74/2024-010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临安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11 |
各农村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浙江省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相关工作要求,做好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区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3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2023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2023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剔除重复部分);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通知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本通知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通知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本通知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
本通知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通知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奖补范围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纳入奖补支持范围。财金[2023]75号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要求,以符合奖补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2023年四季度内每个月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平均余额为2024年奖补资金分配依据。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三、办理时限
根据当年上级文件通知要求办理时限,原则上于3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盖章件及扫描件、电子稿,下同)报送至区财政局。
三、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报送临安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申请定向费用奖补的农村金融机构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式2份,一律用A4纸规格,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 银行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报表》;
(二)农村金融机构申报印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2023年度和2023年四季度月末存贷款余额表及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和余额明细表等。)
(三)专项审计报告;
(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各农村金融机构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奖补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机构、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联系人:朱方倩,电话:89541706。
附件1:《银行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报表》;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4年3月8日
附件1
银行2024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报表
农村金融机构2023年度数据 |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 | 2023年年均存贷比(%) | 2023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比例(%) | 是否符合 | 备注 | ||||
2022年 | 2023年 | 同比变动(%) | 2022年 | 2023年 | 同比变动(%) | ||||
填报机构: (盖公章) 单位:万元
农村金融机构2023年四季度数据 |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 | ||||
2022年四季度 | 2023年四季度 | 同比变动(%) | 2022年四季度 | 2023年四季度 | 同比变动(%) |
注:1.本表平均余额为每月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2.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应剔除重复部分。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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