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69/2024-014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发文字号 | 临农〔2024〕8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65-2024-0001 | 关联内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现将《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0日
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2023〕31号)等相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入市交易产生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的30%)和相应税费后所得的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安区行政区域内的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二章 属性与用途
第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镇(街道)集体所有,纳入镇(街道)财政统一管理,应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入市收益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确需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的,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出让收益的50%。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后,应将不少于30%的再收益按股份分红,其余可维持村级组织日常运行。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其入市收益可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所得收益再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户代表讨论确定,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属镇(街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镇(街道)财政统一核算管理。
第八条 属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入市收益应实行专门核算管理。
第九条 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单独设立科目统一核算管理,但不得改变其收益的性质。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需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具体用途时,需经过“五议一审两公开” 规定程序 ,形成的书面决议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分配方案存在纠纷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预留相应比例分配资金(不低于10%),在区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下达处理意见或决定后,再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镇(街道)财政会同农经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每年度进行评估,严防风险产生。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村(社)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十四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与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第十五条 区财政、规资、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区、镇(街道)纪检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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