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69/2024-014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ALAD65-2024-0001 | 关联内容 |
一、制定背景
《关于印发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2023〕31号)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需制定《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2023年8月22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3.《关于印发临安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2023〕31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适用于临安区行政区域内的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管理规定》对收益分配的属性与用途、资金管理、监督责任等作了相关规定。共计五大方面十八条。
属性与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权属分为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三个类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镇(街道)集体所有,纳入镇(街道)财政统一管理,应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入市收益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其入市收益可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所得收益再进行分配。
资金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于权属不同,有三种资金管理方式。属镇(街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镇(街道)财政统一核算管理; 属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入市收益应实行专门核算管理; 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单独设立科目统一核算管理,但不得改变其收益的性质。
监督责任:村(社)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与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区财政、规资、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区、镇(街道)纪检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王向荣(党委委员、总农艺师)
江玉娟(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站站长)
联系方式: 0571-8954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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