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2302032/2024-016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10 |
杭州宇洋运输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名下一辆车牌号为浙A08A20的重型自卸货车于2023年01月10日从余杭区207省道和运溪路交叉口的一工地装运工程渣土,车辆沿科技大道-长西线行驶,在临安区干校路停放至2023年02月06日。2023年02月06日至2023年02月07日,该车辆沿临安区干校路-长西线-新横线行驶,将所运载工程渣土倾倒在临安区锦北街道集贤村拆迁区块一鱼塘处。你单位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08A20的重型自卸货车未办理《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责令自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倾倒渣土进行清运。本机关于2023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2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履行义务。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临综执强催(法)字〔2024〕第0000131号)。请你在本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责令自收到本《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倾倒渣土进行清运。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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