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414/2024-01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4-24
发文字号 临卫发〔2024〕1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67-2024-0001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4-04-25 09:29
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4424



                            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卫健系统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发2023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第四条 区内新设立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设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六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七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具备招标能力的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经区卫生健康局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或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各医共体牵头单位可组织各分院统一开展招标。

第九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第十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第十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十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第十 参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临安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省、市级、临安区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十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不足15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二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其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中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当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三条 临安区内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原招标工作由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的,续存需经卫生健康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开户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第二十五条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对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在对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建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统计分析机制,按要求向卫生健康局报送本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户银行账户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在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户的区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及行政单位、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

(三)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五)经区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第三十 本办法由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4527日起施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临安市卫生计生系统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卫计发〔2016117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

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卫发〔2024〕1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项目编号

四、招标项目内容

XXXX单位公款 (金额) 定期存款(期限),…… ……。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临安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

六、投标报名

(一)报名时间:(注明起止时间)

(二)报名方式: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指定网址下载或在线查看招标文件)

七、投标起止时间及方式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九、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2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卫发〔202416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年第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相关门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附件3: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更正公告

 

招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更正理由

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4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定标日期

中标结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信息)

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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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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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卫健系统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发2023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第四条 区内新设立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设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六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七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具备招标能力的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经区卫生健康局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或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各医共体牵头单位可组织各分院统一开展招标。

第九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第十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第十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十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第十 参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临安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省、市级、临安区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十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不足15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二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其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中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当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二十三条 临安区内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原招标工作由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的,续存需经卫生健康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开户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第二十五条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局加强对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区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对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在对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建立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统计分析机制,按要求向卫生健康局报送本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户银行账户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在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开户的区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及行政单位、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

(三)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五)经区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第三十 本办法由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4527日起施行,《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临安市卫生计生系统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卫计发〔2016117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

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卫发〔2024〕1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项目编号

四、招标项目内容

XXXX单位公款 (金额) 定期存款(期限),…… ……。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临安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

六、投标报名

(一)报名时间:(注明起止时间)

(二)报名方式: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指定网址下载或在线查看招标文件)

七、投标起止时间及方式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九、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2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卫发〔202416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年第期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相关门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附件3: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更正公告

 

招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更正理由

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4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中标公告

 

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定标日期

中标结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信息)

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临卫发〔2024〕16号 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