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9089/2024-0248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岛石镇 成文日期 2024-03-22
发文字号 岛政〔2024〕7号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岛石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4-05-27 09:14
来源:
岛石镇
浏览量:

                                        岛政20247

 

 

关于印发《岛石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的通知

 

镇内设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岛石镇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参考省级、市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岛石镇实际,修改制定《岛石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岛石镇人民政府资产管理制度》(岛政202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岛石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此页无正文)

 

 

            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人民政府

                                                                                                                                    2024322

 

 

 

 

 

 

 

 

 

 

 

 

 

 

岛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322日印发

 


附件

岛石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岛石镇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岛石镇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规定,结合本岛石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岛石镇本级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受赠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一般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岛石镇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岛石镇党政办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财务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岛石镇党政办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八大类:

  (一)土地、房屋:包括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场地、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备;

  (二)电子及通信设备:音视频设备器材、摄录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通用电气设备:发电机、空气净化设备、热水器、空调、电视、音响等;

  (四)家具及其它类:办公家具设备、厨房用具等;

  (五)专用设备:医疗卫生设备,消防设备,工具和仪器,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档案保密设备等;

  (六)文艺体育设备:广播电视设备、文化体育设备、宣传设备等;

  (七)图书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陈列品等;

  (八)交通运输设备:汽车、公务车、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

  (二)各科室在接收到上级部门调拨或外单位捐赠固定资产时,应及时到党政办和财务登记备案。盘盈、受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

  (三)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记入固定资产总值;

  (四)由岛石镇财政资金修建的房屋、公厕、社区建设用房等建筑物及相关构筑物,应由承办科室及时移交党政办、并由财务监督备案。(建筑物是指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还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围墙、变压器、地下混凝土管网等。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要符合配置标准,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实行计划管理。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配置价格应按照《临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临财发(2018)198号)文件精神执行并参照“政采云”电子卖场价格。

第十四条 科室新购固定资产应以书面形式向党政办申请,经岛石镇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组织购买。单价十万元以上资产购置事项应提交该项目的相关文件依据。需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购建通用设备家具标准以外的非通用设备的,应单独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购建资产的理由,列明需要购建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规格、用途等;经批准购建的,视同存量资产。

第十五条 科室新购信创产品(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时,只能选择国产品牌,并填写附件三信创产品采购审批表送区信创办盖章。

列入政府招投标的资产购置,应根据招投标办法,统一实行政府采购,严禁私自采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相关凭据登记固定资产账簿。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捐赠、报废、报损。

  第十七条 无偿调拨指固定资产性质不变,在单位或部门之间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在本岛石镇范围内进行无偿调拨,由转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相关表格,报党政办审核,经岛石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调拨;对固定资产跨单位的无偿划拨,由转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相关表格,报党政办审核,经岛石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捐赠是指单位无偿赠送财产物资的行为,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除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外,不得无偿捐赠固定资产,确需捐赠的,经分管领导领导初审同意后,报岛石镇主要领导审批,按捐赠资产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报废、报损是指经专业人员鉴定或其它有关规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而必须进行注销的资产处置。

  各科室资产报废的审批,报党政办,经岛石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报废。报废的固定资产严禁自行处理,由岛石镇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收回,集中处理。

  第二十条 科室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破损,要及时予以维修,确保正常使用,严禁人为破坏或不当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变价收入,按岛石镇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纳入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室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和定期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科室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退休时,必须办妥交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在岛石镇党政办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原则下,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管理要求,由有关科室负责归口分管,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的原则。党政办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有协调、监控、组织管理的责任。

岛石镇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可设定为:

1. 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会议室设备及其他设备等由党政办负责管理;

2. 办公家具、计算机类设备等由各使用科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岛石镇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盈、盘亏表,出具书面报告,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进行财务报损。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赔偿;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的,责任人不承担经济赔偿。具体赔偿标准为:

  (一)故意损坏公用财物按损失额100%赔偿,过失造成财物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0—50%赔偿;

  (二)对财物损坏丢失、失窃隐瞒不报的经查发现按物品额的100%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个人长期无理占用或故意损坏、偷窃、贪污单位固定资产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科室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擅自处理的,应追缴所得款项,并不予核批重新购置固定资产经费,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隐瞒、私分、据公物为自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岛石镇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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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岛石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的通知

 

镇内设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岛石镇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参考省级、市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岛石镇实际,修改制定《岛石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岛石镇人民政府资产管理制度》(岛政2020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岛石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此页无正文)

 

 

            杭州市临安区岛石镇人民政府

                                                                                                                                    2024322

 

 

 

 

 

 

 

 

 

 

 

 

 

 

岛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322日印发

 


附件

岛石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岛石镇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岛石镇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规定,结合本岛石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岛石镇本级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受赠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一般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岛石镇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真实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核实家底;节约资源,充分利用;规范操作,保全资产;账内核算,账实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和调拨;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岛石镇党政办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审批固定资产的处置,财务组织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岛石镇党政办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清查、报废等实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八大类:

  (一)土地、房屋:包括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场地、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备;

  (二)电子及通信设备:音视频设备器材、摄录设备、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通用电气设备:发电机、空气净化设备、热水器、空调、电视、音响等;

  (四)家具及其它类:办公家具设备、厨房用具等;

  (五)专用设备:医疗卫生设备,消防设备,工具和仪器,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档案保密设备等;

  (六)文艺体育设备:广播电视设备、文化体育设备、宣传设备等;

  (七)图书及陈列品:包括图书期刊、陈列品等;

  (八)交通运输设备:汽车、公务车、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其来源分为: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无偿或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他来源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

  (二)各科室在接收到上级部门调拨或外单位捐赠固定资产时,应及时到党政办和财务登记备案。盘盈、受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市场现值估价入账,不能账外滞留;

  (三)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部件更新一律按固定资产增值办理,记入固定资产总值;

  (四)由岛石镇财政资金修建的房屋、公厕、社区建设用房等建筑物及相关构筑物,应由承办科室及时移交党政办、并由财务监督备案。(建筑物是指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还指与生产设备配套用的各种土建设施,包括排气、排水沟、设备的混凝土框架、围墙、变压器、地下混凝土管网等。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的;

  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要符合配置标准,包括购置、调入、自制、盘盈和接受捐赠等。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实行计划管理。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配置价格应按照《临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临财发(2018)198号)文件精神执行并参照“政采云”电子卖场价格。

第十四条 科室新购固定资产应以书面形式向党政办申请,经岛石镇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组织购买。单价十万元以上资产购置事项应提交该项目的相关文件依据。需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购建通用设备家具标准以外的非通用设备的,应单独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购建资产的理由,列明需要购建资产的具体种类、数量、规格、用途等;经批准购建的,视同存量资产。

第十五条 科室新购信创产品(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时,只能选择国产品牌,并填写附件三信创产品采购审批表送区信创办盖章。

列入政府招投标的资产购置,应根据招投标办法,统一实行政府采购,严禁私自采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相关凭据登记固定资产账簿。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捐赠、报废、报损。

  第十七条 无偿调拨指固定资产性质不变,在单位或部门之间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在本岛石镇范围内进行无偿调拨,由转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相关表格,报党政办审核,经岛石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调拨;对固定资产跨单位的无偿划拨,由转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相关表格,报党政办审核,经岛石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捐赠是指单位无偿赠送财产物资的行为,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除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外,不得无偿捐赠固定资产,确需捐赠的,经分管领导领导初审同意后,报岛石镇主要领导审批,按捐赠资产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报废、报损是指经专业人员鉴定或其它有关规定,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而必须进行注销的资产处置。

  各科室资产报废的审批,报党政办,经岛石镇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报废。报废的固定资产严禁自行处理,由岛石镇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收回,集中处理。

  第二十条 科室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破损,要及时予以维修,确保正常使用,严禁人为破坏或不当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变价收入,按岛石镇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纳入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室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和定期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科室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登记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财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退休时,必须办妥交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在岛石镇党政办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原则下,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管理要求,由有关科室负责归口分管,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的原则。党政办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有协调、监控、组织管理的责任。

岛石镇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可设定为:

1. 房屋、建筑物、机动车辆、会议室设备及其他设备等由党政办负责管理;

2. 办公家具、计算机类设备等由各使用科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岛石镇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盈、盘亏表,出具书面报告,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进行财务报损。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赔偿;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的,责任人不承担经济赔偿。具体赔偿标准为:

  (一)故意损坏公用财物按损失额100%赔偿,过失造成财物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0—50%赔偿;

  (二)对财物损坏丢失、失窃隐瞒不报的经查发现按物品额的100%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个人长期无理占用或故意损坏、偷窃、贪污单位固定资产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科室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擅自处理的,应追缴所得款项,并不予核批重新购置固定资产经费,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隐瞒、私分、据公物为自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岛石镇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