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77/2024-027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4-06-1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水许准〔2024〕49号关于青山湖科技城童村区块渣土消纳场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日期:
2024-06-17 15:51
来源:
办公室
浏览量: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临水许准〔2024〕   号

项目名称

青山湖科技城童村区块渣土消纳场项目

建设地点

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联胜村、青山村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

起止时间: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31日

公众接收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式期间,未接受到相关公众意见。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浙江鑫知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地址:浙江省青山湖街道星港路1519号1幢302室

电子信箱:无

法人代表:王某某

联系电话:1*************0

授权经办人姓名:江某某

联系电话:1***********4

证件类型及号码:3***************1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事项: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0412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 “公示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 、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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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6-17
临水许准〔2024〕49号关于青山湖科技城童村区块渣土消纳场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4-06-1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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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临水许准〔2024〕   号

项目名称

青山湖科技城童村区块渣土消纳场项目

建设地点

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联胜村、青山村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

起止时间: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31日

公众接收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式期间,未接受到相关公众意见。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浙江鑫知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地址:浙江省青山湖街道星港路1519号1幢302室

电子信箱:无

法人代表:王某某

联系电话:1*************0

授权经办人姓名:江某某

联系电话:1***********4

证件类型及号码:3***************1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为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事项: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4.0412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有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 “公示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 、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