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406/2024-036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6 |
2024年秋季学期杭州市临安区公办幼儿园收费公示栏(样张)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收费范围 | 备 注 |
保育费 | 一、日托班幼儿园: 按照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建幼儿园预评为二级或三级的,参照相应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确定等级的幼儿园参照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二、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6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的80%收取。全托(寄宿)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 | 临发改〔2023〕85号 | 大中小班 幼儿 | 一、根据临教财〔2018〕41号文件规定,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建档立卡户家庭子女,可享受保育费资助。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学生资助对象给予减免保育费(浙财科教〔2020〕39号)。因病、因灾、因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同等资助。 二、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家长要求按月交费的,应按月收取。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1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三、困难班费。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6:30以后)需早送或晚接,可据实收取困难班费。 四、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即民办幼儿园),其保育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保育费、代管费、困难班费标准实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并公示。 |
代管费 | 100元/学期 | 临发改〔2023〕85号 | 大中小班 幼儿 |
监督电话:12358
2024年秋季学期杭州市临安区高中收费公示栏(样张)
收费项目 |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依 据 | 收费范围 | 备 注 |
学费 | 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 | 临价[2003]162号 临价[2003]49号 浙财教〔2013〕1号 | 学 生 | 一、根据临教财〔2018〕41号文件规定,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建档立卡户家庭子女;因病、因灾、因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教育资助。教育资助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可咨询教育局或学校。 二、代收费包括课本、作业本、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等费用。课本费为列入省教育厅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教科书和经省教育厅审定的列入教学配套的必备的音像教材费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课本费在省教育厅没有统一公布《教学用书目录》之前按实际用书情况合理确定;作业本费为教学计划所需的学生作业本用量费用。讲义资料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代收费内容。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公布代收费使用清单。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外,学校不得自行增加代收费内容。 三、省级特色高中特色班按重点学校学费标准收费。 四、住宿费含水电费。公寓化管理的住宿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另行核定。 五、公办高中(含职高)学校免收实验(实训)材料费(杭价费[2015]37号)。 六、根据规定,高中学校实行零择校,不得收取择校费。 |
代收费 | 350元/学生·学期 | 临价〔2011〕037号 | 学 生 | |
住宿费 | 一般宿舍200元/学生·学期 公寓宿舍由物价局另行核定 | 临价[2003]49号 | 住 校 学 生 |
监督电话:12358
2024年秋季学期杭州市临安区免费义务教育收费公示栏(样张)
1.根据杭政函〔2006〕11号及杭教计〔2008〕2号、杭财教〔2008〕16号、杭价费〔2008〕9号、临教财〔2006〕2号文件规定,全区实行城乡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根据杭教计〔2010〕4号、杭价费〔2010〕49号、杭财综〔2010〕130号、临教财〔2010〕3号文件规定,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2.根据杭价费〔2011〕181号、临价〔2011〕037号文件规定,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和补办证、卡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公办学校根据(杭价费[2015]37号)免收实验(实训)材料费。
3.根据临教财〔2018〕41号文件规定,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建档立卡户家庭子女;因病、因灾、因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爱心营养餐和生活补助费。资助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可咨询教育局或学校。
4.根据临教财〔2022〕1号文件规定,公办小学对自愿接受课后服务(拓展性服务)的学生按照暂定500元每生每学期收取服务费用(住校生暂不收费,当学期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的免费),初中收费政策待定。
5.学校若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过标准收费,家长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监督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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