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03/2024-0419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1 |
杭州市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提高乡村建设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匠从事农村住房、小额工程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工匠,是指具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证书,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房建设和规定规模限额内的小额工程的个体工匠。乡村建设工匠分为一般工匠和带头工匠,带头工匠是指牵头组织相关工种工匠组成施工班组,签订施工合同,承接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第三条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二)建立乡村建设工匠档案登记备案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道))每年对辖区内乡村建设工匠队伍进行摸底统计(内容包括带头工匠的姓名、联系方式、机械设备、所在村社、施工班组主要成员的姓名和证书编号等),登记造册,建立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档案,并报区住建局备案管理,每年5月底前进行摸底登记工作。
(三)组织编制农房通用图集和易学易懂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及技术要点“一张图”,加强技术指导和警示提醒;
(四)每年公布一批规范作业、信誉较好、建房村民满意度高的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名单。
区住建局可委托行业协会协助做好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区人社局负责乡村建设工匠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组织全区乡村建设工匠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进乡村建设工匠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区总工会负责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加入工会,为乡村建设工匠开展技能素质培训、技能竞赛、学历提升、困难帮扶、普惠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乡村建设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区住建局开展培训,并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镇(街道)根据“农房浙建事”系统农房建设审批台账,组织责任科室、村两委干部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违法建设等行为予以核实、制止,将相关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后汇总上报区住建局;
(二)将省、市、区编制的农房通用图集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技术要点“一张图”发放到乡村建设工匠和建房村民;
(三)每年上报一批规范作业、信誉较好、建房村民满意度高的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推荐名单;
(四)引导建房村民选择经培训、无不良从业记录的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农房建设,其建设质量由建房村民和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或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安全管理由镇(街道)负责监督;
(五)其他应由镇(街道)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 区住建局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培训,首次培训学习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身体健康条件;
(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乡村建设工匠参加首次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区住建局颁发《浙江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
乡村建设工匠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培训合格证书,发生遗失的,及时向培训合格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 区住建局对已登记的乡村建设工匠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少于8学时。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第十条 区住建局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区工匠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承担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乡村建设工匠应当凭有效培训证书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农房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进行施工,并根据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采取或要求建房村民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措施。
第十三条 乡村建设工匠应当选用或帮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对建房村民选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农房建设项目竣工后,乡村建设工匠应当配合建房村民和镇(街道)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义务。
第十五条 镇(街道)应当按照农房建设相关规定,组织责任科室、村两委干部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对乡村建设工匠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乡村建设工匠及工匠队伍有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不良从业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二)承接施工非低层农村住房的(三层(不含)以上或含有地下室);
(三)承接施工未经所在镇(街道)审批通过的农村住房工程,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承接施工未取得符合规定的设计图纸的农村住房工程的;
(五)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的;
(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的;
(七)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八)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九)未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擅自开工的;
(十)其他应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调查核实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核实后,将其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反馈给所在镇(街道)。
乡村建设工匠及工匠队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乡村建设工匠的不良从业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住建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乡村建设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第十九条 区住建局可以通过开展星级评定等方式对乡村建设工匠进行评定、管理,并依托评定结果建立小额工匠库,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承接小额工程。
第二十条 区住建局,镇(街道)应加大对古建筑修缮技艺的保护传承,培养一批有传统技艺的乡村建设工匠。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可以根据乡村建设工匠的从业表现,组建一批业务熟悉、技术过硬、行为规范、品行端正的乡村建设工匠队伍,作为本地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土专家”。通过聘用为乡村农房建设安全协管员、邀请参加监督检查、作为培训师资力量等方式,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强化限额以下农房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杭州市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星级评定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临安区深化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一、工匠范围
本细则所指的乡村建设工匠,是指本辖区内持有区住建局颁发的《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录入“农房浙建事”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统一管理,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建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和规定规模限额内的小额工程的个体工匠。
二、职能分工
(一)区纪委。区纪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该工匠管理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对在相关职能部门成员单位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等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同时,对涉及党员干部参与违法犯罪的,追究处理。
(二)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乡村建设工匠的星级评定、异议信息申诉复核、奖惩、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建立乡村建设工匠信用档案,依托系统管理,具体可委托行业协会协助承担日常工作。
(三)区人社局。负责乡村建设工匠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区总工会。负责组织引导符合会员条件的乡村建设工匠加入工会,为乡村建设工匠开展技能素质培训、技能竞赛、学历提升、困难帮扶、普惠服务等活动。
(五)区审管办。负责本辖区小额工程交易指导,指导乡村建设工匠星级评定结果应用工作。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乡村建设工匠日常监督管理,对其信息、诚信和不良行为进行采集、报送和评价,并根据星级评定结果鼓励乡村建设工匠承揽小额工程项目。
镇(街道)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小额办”)负责镇、村级小额工程施工项目交易信息登记备案、档案收集归档及投诉受理处理等工作;镇(街道)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镇(街道)“三资办”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镇(街道)纪(工)委负责对相关业务科室及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开展执纪问责。
三、评价管理
(一)乡村建设工匠星级评定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80分,根据区建设部门公布的《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评分标准》(附件1)动态调整。
同一工匠的同一项目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二)实行满意度测评制度,对乡村建设工匠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履约情况、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服务等内容进行总体评价:
(1)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同时,建房村民、镇(街道)对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完成后,工匠可凭《乡村建设工匠满意度评价表》(附件2)至属地镇(街道)进行积分录入,并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上传系统;
(2)在小额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对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满意度评价,国有投资的小额工程项目(含村为业主项目)需征求属地镇(街道)纪委意见。工匠可凭《乡村建设工匠小额工程满意度评价表》(附件3)至属地镇(街道)进行积分录入;
(3)根据全年乡村建设工匠满意度评价和抽查检查情况,区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年度评价(附件4),并进行积分录入。当年未开展建设活动的乡村建设工匠可以不参与评价。
(三)区建设部门、镇(街道)应当在乡村建设工匠积分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四)根据《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星级评定标准》(附件5),将工匠分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
(五)积分评价周期为一年,即每个乡村建设工匠除基础分外的每次增减积分有效期为一年,自积分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
(六)承建农村住房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但不予星级评定。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吸纳乡村建设工匠开展星级评定,参与乡村建设。
(七)乡村建设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存在未批先建、未按图施工等情形的,按照《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处罚。
四、结果应用
(一)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区建设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布星级评定结果,各镇(街道)应当向乡村建设工匠及建房村民做好相关政策和星级评定结果的宣传工作。
(二)年度评定为“五星”“四星”且评定年度存在3项及以上工程业绩的乡村建设工匠,可以承揽技术要求不高且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限额以下小额交易项目。各镇(街道)、村(社区)项目应当允许乡村建设工匠凭《小额工匠推荐表》(附件6)承揽。项目类型参考《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可承包小额工程项目目录》(附件7)。
“五星”乡村建设工匠同时段内承揽国有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含村为业主项目)不多于2个;“四星”乡村建设工匠同时段内承揽国有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含村为业主项目)不多于1个。
(三)各镇(街道)应加强对“三星”以下的乡村建设工匠在建农村住房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
(四)星级评定结果为“一星”的或当年不良信息扣分累计达10分以上的乡村建设工匠,区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提醒其参加教育培训,培训要求参照首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揽农村住房建设项目。
五、相关规定
(一)乡村建设工匠应当按照《杭州市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管理要求,持证在本辖区开展建设活动,承揽小额工程项目的,应当符合区纪委、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相关要求。
(二)同时承揽5个(含)及以上农房建设项目的,区建设部门和镇(街道)应对其所承揽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三)乡村建设工匠合伙承建农房或小额工程的,应将工程队或者班组成员信息向属地镇街备案,同时段内承建小额工程数量不多于可承建小额工程星级工匠数量。工程队或者班组成员发生不良行为扣分的,带头工匠一并扣分。
(四)各相关责任主体在信息采集和评价过程中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每项加分和扣分应当有书面佐证材料。
(五)乡村建设工匠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区建设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区建设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核实并反馈。
(六)各镇(街道)应当引导建房农户通过选择星级评价高的工匠承担建房任务,并在实施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时,应当查验乡村建设工匠的持证和积分情况。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评分标准》
2.《乡村建设工匠满意度评价表》
3.《乡村建设工匠小额工程满意度评价表》
4.《乡村建设工匠年度评价表》
5.《小额工匠推荐表》
6.《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星级评定标准》
7.《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可承接小额工程项目目录》
附件1
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评分标准
一、良好信息加分条款
序号 | 良好信息 | 分值 | 备注 |
1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包括通报表扬,下同)的 | 10分 | 表彰奖励内容与农房建设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计分。同一工匠的同一项目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
2 |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奖励的 | 8分 | |
3 | 获得设区市党委、政府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6分 | |
4 | 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5分 | |
5 | 获得乡镇级党委、政府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3分 | |
6 | 参与区级工匠比武的,得0.5分;参与市级工匠比武的,得1分;参与省级工匠比武的,得1.5分 | 1.5分 | |
7 | 《乡村建设工匠年度评价表》区住建局评价95分以上(含)以上的,得5分;94-90(含)的得3分;89-85(含)的得2分;85分以下的不得分 | 5分 | 每年12月份评价一次 |
8 | 《乡村建设工匠年度评价表》各镇(街道)评价95分以上(含)以上的,得5分;94-90(含)的得3分;89-85(含)的得2分;85分以下的不得分 | 5分 | 每年12月份评价一次 |
9 | 《乡村建设工匠满意度评价表》评价95分以上(含)以上的,得2分;89-85(含)的得1分;85分以下的不得分;60分以下扣1分;40分以下扣2分 | 2分 | 每个项目竣工后评价一次(最高得10分) |
10 | 《乡村建设工匠小额工程满意度评价表》业主单位评价95分以上(含)以上的,得2分;89-85(含)的得1分;85分以下的不得分;60分以下扣1分;40分以下扣2分 | 2分 | 每个项目竣工后评价一次(最高得10分) |
11 | 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或救援活动的 | 2分 | |
12 | 拥有古建筑修缮等特殊技艺的 | 5分 | |
13 | 有团体意外险,且保障人数在6人以上者得10分,4人—6人者得5分,1—4人者得2分,无保险者不得分。购买人身意外险的得2分。 | 2-10分 | |
14 | 按项目竣工数量评分(10分):上一自然年内,每个有效项目得1分。 | 10分 | |
按项目规模评分(10分):上一自然年内,按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以下列规则计算:累计100万元得1分(不足100万元按100万元计算、超过100万元不足200万元按2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 |||
15 | 按证书种类评分(10分):有效期内与建筑施工有关的每本证书加2.5分,相同类证书不重复加分。 | 10分 | |
16 | 按证书等级评分(10分):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初级工证书每本加2分,中级工加4分,高级工加6分,技师加8分,高级技师加10分,相同类证书按最高等级评分。 | 10分 |
二、不良信息扣分条款
序号 | 内容 | 扣分 | 备注 |
1 | 伪造、涂改、转借、转租、转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 5分 | |
2 | 承接施工非低层农村住房的(三层以上或含有地下室) | 5分 | |
3 | 建设违法建筑的(含主房、辅房) | 10分 | |
4 | 承接施工未取得符合规定的设计图纸的农村住房工程 | 15分 | |
5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 5分 | |
6 | 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 5分 | |
7 | 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 15分 | |
8 | 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5分 | |
9 | 未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擅自开工的 | 5分 | |
10 | 乡村建设工匠承接小额工程有履约不良行为的 | 5分 | |
11 | 乡村建设工匠在小额工程交易活动中有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 5分 | |
12 | 受到行政处罚 | 5分 | |
13 | 受到警告(不含简易程序)、通报批评 | 4分 | |
14 | 被处以罚款(不含简易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8分 | |
15 | 未购买施工保险或者人身意外险 | 10分 | |
16 | 其他应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形的 | 按实际情形报区住建局同意后按情形严重程度扣分 |
附件2
乡村建设工匠满意度评价表
建房户姓名 | 建房地址 | 联系电话 | |||
审批表编号 | 竣工验收意见表编号 | 结构类型 | |||
承建工匠姓名(或企业名称) | 工匠证书编号(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评价内容 | 对工匠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履约情况、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服务等内容进行总体评价。 | ||||
评价主体 | 分值 | 评分 | |||
建房户 | 0-40分 | ||||
镇(街道) | 0-60分 | ||||
合计得分 | |||||
建房户意见 | |||||
签字: | |||||
年 月 日 | |||||
所在镇(街道)意见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所在镇(街道)一份、乡村建设工匠一份、区住建局一份。
附件3
乡村建设工匠小额工程满意度评价表
项目名称 | 业主单位 | 联系人电话 | ||||
工程性质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
工程地址 | 合同价格 | |||||
承包工匠姓名 | 工匠证书 编号 | 联系电话 | ||||
评价内容 | 对工匠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提供的建筑材料、履约情况、服务等内容进行总体评价。 | |||||
评价主体 | 分值 | 评分 | ||||
业主单位 | 0-50分 | |||||
镇(街道) | 0-50分 | |||||
镇(街道)意见 | (小额办意见) | (镇级纪委意见) |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签字(公章): |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业主单位一份、乡村建设工匠一份、区住建局一份。
附件4
乡村建设工匠年度评价表
评价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承建工匠 姓名(或企业名称) | 工匠证书 编号(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评价周期 | 例:2024年 |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分 | ||||
对工匠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履约情况、服务、有无不良行为等内容进行总体评价。 | 0-100分 | |||||
评价单位 意见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5
小额工匠推荐表
建筑工匠 姓名 | 工匠证书 编号 | 工种 | |||
工匠星级 | 从业年限 | 联系电话 | |||
工程业绩 | |||||
区住建局或者受委托行业协会意见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6
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星级评定标准
序号 | 工匠等级 | 分值 | 要求 |
1 | 五星 | 120分以上 | 当年工程业绩分不得低于5分,不良信息分不得扣分。 |
2 | 四星 | 100分—120分 | 当年工程业绩分不得低于5分,不良信息分不得扣分。 |
3 | 三星 | 80分—100分 | 当年工程业绩分不得低于3分,不良信息分扣分不得高于5分。 |
4 | 二星 | 60分—80分 | 当年不良信息分扣分不得高于10分。 |
5 | 一星 | 60分及以下 | 需参加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承建农村住房工程项目 |
附件7
临安区乡村建设工匠可承接小额工程项目目录
编号 | 项目分类 | 具体项目 |
A | 建筑工程类 | 装饰装修 |
围墙粉刷 | ||
立面整治 | ||
B | 市政工程类 | 广场铺装 |
村道、林道硬化 | ||
场地平整、土石方 | ||
C | 园林绿化类 | 公共绿地养护工程 |
小型绿地平整种植 | ||
农村绿地养护 | ||
与园林绿化工程相关的苗木采购、迁移等材料及服务 | ||
D | 水利工程类 | 除水库、塘坝、水电站、泵站(水闸)外的60万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 |
简易灌溉工程 | ||
简易排水工程 | ||
河湖库塘清淤工程 | ||
E | 土地整理类 | 土地复垦 |
宅基地整理 | ||
F | 交通工程类 | 圬工砌体、道路设施维修、道路绿化养护、道路土石方 |
G | 农业投资 (农田改造)工程 | 农业投资(农田改造) |
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9月11日至9月15日
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围绕上述征集范围提出建议。
传真:0571-63734000 电子邮箱:228892897@qq.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3号楼4-6楼
邮编:3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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