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11/2024-0444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9-2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征求《杭州市临安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日期:
2024-09-25 16:08
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量:

为推进我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我局起草了《杭州市临安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请在2024年9月26日-10月14日24时前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反映。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临天路1658号,邮编:311300;联系人: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许建波);联系电话:0571-89541500,电子邮箱:1334951837@qq.com。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2024年9月25日



杭州市临安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效率,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和《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民发〔202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动我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实行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全面探索县域集中供养模式。重点解决基础设施薄弱、照护人员短缺、运营管理滞后等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发挥集成化、规模化效应,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擦亮“幸福养老”金名片,打造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标志性成果。

二、目标任务

2024年,结合我区实际,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方风俗等因素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安排在3个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实现区域化集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片区集中安排到区社会福利中心、於潜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和龙岗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其中,区社会福利中心安置区社会福利中心、锦城街道、锦北街道、锦南街道、玲珑街道、青山湖街道、板桥镇、太湖源镇、高虹镇特困人员;於潜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安置天目山镇、於潜镇、潜川镇、太阳镇特困人员;龙岗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安置昌化镇、河桥镇、湍口镇、龙岗镇、清凉峰镇、岛石镇特困人员。

区社会福利中心国企化改革后,由相应的国企负责接收运行。於潜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和龙岗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维持公建民营的运营模式。

三、改革措施

(一)坚持公益兜底属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

(二)坚持区域集中导向。全面推动特困人员区域化集中供养水平,撤并管护力量不足、供养人员稀少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行跨镇(街道)集中供养,确保应集尽集。在自愿的前提下提升集中入住意愿,提升集中供养率,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提升硬件设施标准。以安全舒适、经济实用、功能齐全为目标,落实国家、省有关养老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通过改造提升,特困供养机构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三级及以上标准。根据供养对象特点和需求,开展机构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加强餐厅、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建设,注重改善供养对象个人居住条件,不断提升机构居住环境。

(四)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建立供养服务目录,规范特困人员入住,加强供养资金管理。按照“精细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发展思想,把特困人员的吃、住、穿和零用、健身、娱乐需求保障到合理水平。推进供养服务内容由单纯的生活照料向健身康复、生活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系列服务转变。按规定配足工作人员,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量。

(五)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加强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加强对机构内员工的护理知识、实操技能、职业道德、岗位规范等教育培训。注重发挥特困人员自身力量,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生活活动,培育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的机构文化,形成自我管理、相互照料的有效机制,推动“院民自治”,打造和谐有序、健康文明的生活共同体。特困供养机构暂按特困人员每人每月700元收取机构运转经费,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镇(街道)承担,按月定期将资金拨付到集中供养机构账户(实际运行一年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业绩考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区级财政在社会办机构综合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特困供养机构收住特困服务对象自理能力情况给予运营奖补。基准运营奖补标准:收住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100元/人·月、中度失能对象200元/人·月、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300元/人·月。特困供养机构达到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有效期内)后,分别按照基准补贴标准的1.1倍、1.2倍、1.3倍确定。运营奖补资金应优先保障机构正常运转。

(六)提升转型发展力度。改革涉及的需要撤并的原有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场地及资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可以公建民营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社会力量运营,向社会开放,也可改造成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服务机构,加快转型发展,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最大效益。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2024年7月底前)。区民政局成立工作专班,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议意见,梳理排摸特困供养人员和养老机构资源等情况,着手制定改革实施计划。

(二)全面启动阶段(2024年8月底前)。明确实施步骤,确定集中供养机构。供养机构需要改造提升的,同步确定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完成的时间节点,确保方案具体、可落地。

(三)有序推进阶段(2024年11月底前)。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机构撤并和人员迁移等工作,同时加强涉及机构及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思想安抚工作。

(四)提质增效阶段(2025年12月底前)。持续优化管理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稳定。在实践中注重发现特困供养机构改革发展的好做法,不断总结和完善经验做法,形成可广泛推广的工作模式,形成特困供养的临安样板。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是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升特困人员服务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快推进,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实现高质量供养保障。

(二)加强平稳过渡。做好改革涉及的原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人员、运行等工作的平稳过渡,通过宣传引导、参观体验、谈心谈话等方式,做好被撤并机构原有特困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整合工作和谐有序推进。

(三)加强综合监管。强化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属地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管财务制度落实、救助供养经费管理使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巡查,并即时督促整改。要坚决防止欺老虐老等突破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

附:区域化特困集中供养工作部门职责

附:

区域化特困集中供养工作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特困人员的特困供养资金保障和监管,指导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资产划转、资产结算、资金成本核算。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指导、监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单位:

(一)负责接收和运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二)负责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采购及提升改造工作,设施提升改造在机构内部分区域进行,合理安排好施工区和生活区,施工时不影响特困人员在本机构的正常生活;

(三)负责工作人员招聘,优先考虑镇(街道)推荐的原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做好镇(街道)对接工作;

(四)做好特困人员日常管理、纠纷处理,特殊情况有需要户籍所在镇(街道)支持的,联系镇(街道)协助处理;

(五)负责特困人员日常就医问题。特困人员就医超出特困供养资金、护理费的开支,联系户籍所在镇(街道)处理;

(六)特困人员离世后,联系户籍所在镇(街道)处理身后一件事,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开支。

(七)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政治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并定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演练。

各镇(街道):

(一)履行好特困人员管理的属地责任,做好相应的人财物处置方案。设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镇(街道)做好与承接方的交接工作,为承接方接管做好全面保障工作;

(二)特困人员的申请、退出,由户籍地镇(街道)负责处理。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由户籍地镇(街道)负责按规定重新签订供养协议;

(三)镇(街道)负责将特困人员转移至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做好转运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做好原特困机构工作人员的妥善安置。

(五)做好原特困机构资金、资产移交管理,组织对涉及调整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对涉及调整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全面摸清其资产、资金情况,财务相关资料由镇(街道)保管,资产清单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中原入住的社会寄养老人,在合同期内的,根据老人或家属意愿,可考虑继续入住在原机构或离院;过合同期的,做好妥善安排。

(七)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医疗费、医疗护理费等,由特困人员户籍地镇(街道)及时划拨至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就医超出特困供养资金、护理费的开支、日常慰问,由户籍所在镇(街道)按原渠道承担;

(八)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工作相关的信访问题,由户籍地镇(街道)负责解释、回复、处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处理日常纠纷问题时有需要户籍镇(街道)支持的,镇(街道)应协助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处理;

(九)特困人员离世后,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处理身后一件事。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同意,可委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处理身后一件事,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开支。特困人员离世后财产,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按供养协议统一处理。

(十)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所属养老机构实现动态监管,督促养老机构落实24小时值班和定时安全巡视服务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人员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附件:关于《杭州市临安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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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我局起草了《杭州市临安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请在2024年9月26日-10月14日24时前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反映。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临天路1658号,邮编:311300;联系人: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许建波);联系电话:0571-89541500,电子邮箱:1334951837@qq.com。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2024年9月25日



杭州市临安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效率,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和《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民发〔202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动我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实行区域布局优化调整,全面探索县域集中供养模式。重点解决基础设施薄弱、照护人员短缺、运营管理滞后等问题。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发挥集成化、规模化效应,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安全放心”的养老服务兜底保障体系,擦亮“幸福养老”金名片,打造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标志性成果。

二、目标任务

2024年,结合我区实际,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方风俗等因素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安排在3个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实现区域化集中,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将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片区集中安排到区社会福利中心、於潜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和龙岗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其中,区社会福利中心安置区社会福利中心、锦城街道、锦北街道、锦南街道、玲珑街道、青山湖街道、板桥镇、太湖源镇、高虹镇特困人员;於潜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安置天目山镇、於潜镇、潜川镇、太阳镇特困人员;龙岗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安置昌化镇、河桥镇、湍口镇、龙岗镇、清凉峰镇、岛石镇特困人员。

区社会福利中心国企化改革后,由相应的国企负责接收运行。於潜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和龙岗镇农村五保供养中心维持公建民营的运营模式。

三、改革措施

(一)坚持公益兜底属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

(二)坚持区域集中导向。全面推动特困人员区域化集中供养水平,撤并管护力量不足、供养人员稀少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实行跨镇(街道)集中供养,确保应集尽集。在自愿的前提下提升集中入住意愿,提升集中供养率,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提升硬件设施标准。以安全舒适、经济实用、功能齐全为目标,落实国家、省有关养老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通过改造提升,特困供养机构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三级及以上标准。根据供养对象特点和需求,开展机构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改造,加强餐厅、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建设,注重改善供养对象个人居住条件,不断提升机构居住环境。

(四)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建立供养服务目录,规范特困人员入住,加强供养资金管理。按照“精细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发展思想,把特困人员的吃、住、穿和零用、健身、娱乐需求保障到合理水平。推进供养服务内容由单纯的生活照料向健身康复、生活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系列服务转变。按规定配足工作人员,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量。

(五)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加强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加强对机构内员工的护理知识、实操技能、职业道德、岗位规范等教育培训。注重发挥特困人员自身力量,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生活活动,培育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的机构文化,形成自我管理、相互照料的有效机制,推动“院民自治”,打造和谐有序、健康文明的生活共同体。特困供养机构暂按特困人员每人每月700元收取机构运转经费,由特困人员户籍所在镇(街道)承担,按月定期将资金拨付到集中供养机构账户(实际运行一年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业绩考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区级财政在社会办机构综合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特困供养机构收住特困服务对象自理能力情况给予运营奖补。基准运营奖补标准:收住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100元/人·月、中度失能对象200元/人·月、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300元/人·月。特困供养机构达到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有效期内)后,分别按照基准补贴标准的1.1倍、1.2倍、1.3倍确定。运营奖补资金应优先保障机构正常运转。

(六)提升转型发展力度。改革涉及的需要撤并的原有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场地及资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可以公建民营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社会力量运营,向社会开放,也可改造成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服务机构,加快转型发展,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最大效益。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准备阶段(2024年7月底前)。区民政局成立工作专班,全面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议意见,梳理排摸特困供养人员和养老机构资源等情况,着手制定改革实施计划。

(二)全面启动阶段(2024年8月底前)。明确实施步骤,确定集中供养机构。供养机构需要改造提升的,同步确定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完成的时间节点,确保方案具体、可落地。

(三)有序推进阶段(2024年11月底前)。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机构撤并和人员迁移等工作,同时加强涉及机构及人员的安全检查和思想安抚工作。

(四)提质增效阶段(2025年12月底前)。持续优化管理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稳定。在实践中注重发现特困供养机构改革发展的好做法,不断总结和完善经验做法,形成可广泛推广的工作模式,形成特困供养的临安样板。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是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升特困人员服务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快推进,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实现高质量供养保障。

(二)加强平稳过渡。做好改革涉及的原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人员、运行等工作的平稳过渡,通过宣传引导、参观体验、谈心谈话等方式,做好被撤并机构原有特困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整合工作和谐有序推进。

(三)加强综合监管。强化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属地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管财务制度落实、救助供养经费管理使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巡查,并即时督促整改。要坚决防止欺老虐老等突破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

附:区域化特困集中供养工作部门职责

附:

区域化特困集中供养工作部门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特困人员的特困供养资金保障和监管,指导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资产划转、资产结算、资金成本核算。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指导、监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单位:

(一)负责接收和运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二)负责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采购及提升改造工作,设施提升改造在机构内部分区域进行,合理安排好施工区和生活区,施工时不影响特困人员在本机构的正常生活;

(三)负责工作人员招聘,优先考虑镇(街道)推荐的原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做好镇(街道)对接工作;

(四)做好特困人员日常管理、纠纷处理,特殊情况有需要户籍所在镇(街道)支持的,联系镇(街道)协助处理;

(五)负责特困人员日常就医问题。特困人员就医超出特困供养资金、护理费的开支,联系户籍所在镇(街道)处理;

(六)特困人员离世后,联系户籍所在镇(街道)处理身后一件事,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开支。

(七)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政治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养老机构应当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并定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演练。

各镇(街道):

(一)履行好特困人员管理的属地责任,做好相应的人财物处置方案。设有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镇(街道)做好与承接方的交接工作,为承接方接管做好全面保障工作;

(二)特困人员的申请、退出,由户籍地镇(街道)负责处理。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由户籍地镇(街道)负责按规定重新签订供养协议;

(三)镇(街道)负责将特困人员转移至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做好转运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做好原特困机构工作人员的妥善安置。

(五)做好原特困机构资金、资产移交管理,组织对涉及调整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对涉及调整的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全面摸清其资产、资金情况,财务相关资料由镇(街道)保管,资产清单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中原入住的社会寄养老人,在合同期内的,根据老人或家属意愿,可考虑继续入住在原机构或离院;过合同期的,做好妥善安排。

(七)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医疗费、医疗护理费等,由特困人员户籍地镇(街道)及时划拨至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人员就医超出特困供养资金、护理费的开支、日常慰问,由户籍所在镇(街道)按原渠道承担;

(八)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工作相关的信访问题,由户籍地镇(街道)负责解释、回复、处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处理日常纠纷问题时有需要户籍镇(街道)支持的,镇(街道)应协助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处理;

(九)特困人员离世后,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处理身后一件事。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同意,可委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处理身后一件事,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开支。特困人员离世后财产,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按供养协议统一处理。

(十)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所属养老机构实现动态监管,督促养老机构落实24小时值班和定时安全巡视服务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人员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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