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77/2024-724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水利水电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
杭州临安鑫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新智造产业园(横畈产业扩容区)二期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EPC)项目行洪能力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青山湖街道青山湖科技城泉安街与陈市路交叉口处,为新建箱涵。横跨泉口溪,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该项目河道段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
二、原则同意箱涵工程按设计方案建设。箱涵为新建钢筋混凝土箱涵,跨泉口溪,全长31m,跨径2×6m,高4m。箱涵顶标高28.1m,阻水率6.44%,50年一遇洪水位27.2m,基本满足行洪要求。
三、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你单位应在河道回填、占用前先行实施或与工程同步实施南山水库下游局部泄洪渠拓宽、箱涵上、下游段堤防修复等补偿工程,确保河道的安全及功能。
四、根据《分析报告》,本工程占用水域面积420.55m2,通过局部增加南山水库下游泄洪渠宽度的方式补偿水域面积,拟增加水域面积430m2,实现占补平衡。
五、箱涵施工应尽量避开汛期(4月15日至10月15日),如需跨汛期施工,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我局备案。涉及围堰等临时占用水域,应当报我局审批。
六、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范围内河道、堤防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七、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河道内任意倾倒污水、泥浆、废渣等,禁止河道砂石料外运。相应的防治措施费用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确保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时投入使用。
八、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若有重大变更,必须报我局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联系人:杭州临安鑫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9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3616065
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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