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77/2024-040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4-09-04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水许准〔2024〕85号关于太湖源镇80MW160MWh储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日期:
2024-09-04 15:30
来源:
办公室
浏览量:

项目

名称

太湖源镇80MW/160MWh储能电站

建设

地点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浪口村110KVa杨岭变电站北侧,S205青临线西面,项目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9°37′24.78″,北纬30°16′16.52″。本项目新建一座储能电站及1座110kV开关站。

区域

评估

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起止时间: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24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公示期间未接到当地企业和群众关于本项目建设的意见。

生产

建设

单位

名  称:杭州市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6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07号

电子信箱:1*******0@163.com

法人代表:吴某某  联系电话:8********6

授权经办人姓名:俞某 联系电话:1*******0

证件类型及号码:3**************9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

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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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4-09-04
临水许准〔2024〕85号关于太湖源镇80MW160MWh储能电站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4-09-04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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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太湖源镇80MW/160MWh储能电站

建设

地点

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浪口村110KVa杨岭变电站北侧,S205青临线西面,项目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9°37′24.78″,北纬30°16′16.52″。本项目新建一座储能电站及1座110kV开关站。

区域

评估

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起止时间: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24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公示期间未接到当地企业和群众关于本项目建设的意见。

生产

建设

单位

名  称:杭州市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6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807号

电子信箱:1*******0@163.com

法人代表:吴某某  联系电话:8********6

授权经办人姓名:俞某 联系电话:1*******0

证件类型及号码:3**************9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

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