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406/2024-040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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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9-04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临安区教育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的通知
日期:
2024-09-04 10:39
来源:
区教育局
浏览量:

各直属学校(单位)、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的通知》(浙教财〔2020〕15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汪小敏

副组长:林立军 蔡益飞  

成  员:陈宏辉 黄文杰 徐新德 徐建云 童晓明  汪桥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蔡益飞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教育保障中心,唐惠玲、魏江云、程忠民、廖雪芳、洪建、李渭、李红梅为成员。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幼儿资助政策

1.保育费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高于省一级幼儿园的按省一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低于省一级幼儿园的按实减免。

(二)义务段学生资助政策

1.爱心营养餐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义务教育段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实行“一日一餐”制,各校每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

2.生活补助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义务教育段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校生,小学每生每学期6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50元;非住校生,小学每生每学期31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75元。学校应确保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3.民办学校减免住宿费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民办义务教育段学生减免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杭政函〔2006〕11号、杭教计〔2008〕2号文件执行,小学每生每学期减免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减免200元。

4.校内人民助学金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助学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1.免学杂费、代管费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代管费。免除金额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减免。

2.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

3.校内人民助学金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助学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1.免学费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

3.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4.校内人民助学金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事业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助学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园)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及班主任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建立绿色通道

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各校(园)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实施免交或者缓交学费(保育费)、餐费等有关费用的措施。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三)规范资助管理

各校(园)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加强对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管理,认真把关,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资助政策知晓率,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校(园)要因地制宜地通过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如有上级文件规定,则从其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临安区教育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抄送:临安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农办、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关工委。

杭州市临安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印发

杭州市临安区教育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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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学校(单位)、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的通知》(浙教财〔2020〕15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汪小敏

副组长:林立军 蔡益飞  

成  员:陈宏辉 黄文杰 徐新德 徐建云 童晓明  汪桥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蔡益飞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教育保障中心,唐惠玲、魏江云、程忠民、廖雪芳、洪建、李渭、李红梅为成员。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幼儿资助政策

1.保育费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高于省一级幼儿园的按省一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低于省一级幼儿园的按实减免。

(二)义务段学生资助政策

1.爱心营养餐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义务教育段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实行“一日一餐”制,各校每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

2.生活补助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义务教育段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住校生,小学每生每学期6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750元;非住校生,小学每生每学期312.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75元。学校应确保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3.民办学校减免住宿费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民办义务教育段学生减免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杭政函〔2006〕11号、杭教计〔2008〕2号文件执行,小学每生每学期减免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减免200元。

4.校内人民助学金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助学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1.免学杂费、代管费

对符合资助对象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代管费。免除金额按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减免。

2.国家助学金

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

3.校内人民助学金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助学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1.免学费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

3.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4.校内人民助学金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按事业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助学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园)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及班主任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建立绿色通道

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各校(园)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实施免交或者缓交学费(保育费)、餐费等有关费用的措施。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三)规范资助管理

各校(园)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加强对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管理,认真把关,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资助政策知晓率,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校(园)要因地制宜地通过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如有上级文件规定,则从其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临安区教育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抄送:临安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农办、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区关工委。

杭州市临安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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