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62302032/2025-770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4 |
张骏、陈琳:
经查明,你们为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恒福嘉城A(A幢505) 的房屋所有权人,产权号:浙(2022)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13***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A幢505西侧原有一公共空间,为规划公共卫生间(毛坯),走廊上有开门,和你们房屋之间有空心砖墙分隔,经杭州临安绿润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同户型的A座605西侧公共卫生间测绘,面积为3.97平方米。 2020年10月28日到2024年3月22日期间,你们将与A幢505室西侧的规划公共卫生间位于走廊的门拆除用水泥封包占用,实际受益人为你们。经查实,该规划公共卫生间不在你们的不动产证范围内,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你们从事上述行为未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你们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队员开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4]第0000482号),责令你们限期整改,你们逾期未整改。另经查证,你们为一年内第一次从事该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39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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