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77/2025-776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5-04-1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水许准〔2025〕13号关于临安滨湖新城重点地段LA0612-14地块住宅项目取水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日期:
2025-04-17 16:52
来源:
办公室
浏览量:

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临安滨湖新城重点地段LA0612-14地块住宅项目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行政许可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对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水源情况、取退水影响分析等情况进行了填写。基本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填制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取水方案和取水规模。该项目取水用于企业施工用水,取水水源为青山湖水库地表水,取水口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水库,地理坐标(E119°45′59″,N30°14′33″)。同意本项目取水规模200m3/d,年取水量为2.256万m3 。

三、基本同意取水合理性和可靠性分析。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功能区划分规定,取用水满足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指标基本符合《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的相关规定。

四、同意取退水影响分析及评价结果。该项目生产废水通过三级沉淀后循环利用。当项目用水与生活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发生冲突,应服从先生活用水,后农业灌溉用水,再工业用水的要求。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做好日常养护和周期性检查,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六、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经验收或核定后,方可领取取水许可证。严格执行批准取水量,颁证后当年取水计划量按取水许可量执行。应定期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取水量并按规定标准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七、建设项目若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须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联系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135******69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3616065

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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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4-17
临水许准〔2025〕13号关于临安滨湖新城重点地段LA0612-14地块住宅项目取水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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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临安滨湖新城重点地段LA0612-14地块住宅项目取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行政许可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对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水源情况、取退水影响分析等情况进行了填写。基本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填制要求。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取水方案和取水规模。该项目取水用于企业施工用水,取水水源为青山湖水库地表水,取水口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水库,地理坐标(E119°45′59″,N30°14′33″)。同意本项目取水规模200m3/d,年取水量为2.256万m3 。

三、基本同意取水合理性和可靠性分析。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功能区划分规定,取用水满足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指标基本符合《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的相关规定。

四、同意取退水影响分析及评价结果。该项目生产废水通过三级沉淀后循环利用。当项目用水与生活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发生冲突,应服从先生活用水,后农业灌溉用水,再工业用水的要求。

五、你单位应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做好日常养护和周期性检查,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六、你公司在取用水时应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经验收或核定后,方可领取取水许可证。严格执行批准取水量,颁证后当年取水计划量按取水许可量执行。应定期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取水量并按规定标准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七、建设项目若取水水源、取水量、取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须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联系人:浙江荣大建设有限公司135******69

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3616065

杭州市临安区水利水电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