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74/2025-781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临安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5-28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安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日期:
2025-05-28 10:38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量:

临安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临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区本级

1、区财政局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区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区财政局局长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局办公室、预算局、预算执行局、综合科、农业科、经建科、企业科、财政监督局等科室。联系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人大财经工委、发改局、人民银行临安支行、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3、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预算局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局各有关科室根据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组长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二) 镇(街道)

各镇(街道)财政的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区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三、预警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要实现与区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二)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区级部门或镇(街道)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区财政解决的突发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4、区财政局局内处置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担,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应急保障协调小组联系员。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置,再通知局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区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相关的区级部门或镇(街道)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会同预算局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后报协调小组负责人。

2、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二)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相关区级部门或镇(街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三) 财政支出政策

1、应急管理和处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于镇(街道)事权的,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道),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3、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审批。镇(街道)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并送区财政局备案。

4、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协助和支持;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付;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5、军队、武警应区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区政府负担。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7、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镇(街道)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四)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法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2、相关区级部门或镇(街道)应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或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三)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省、杭州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

2、镇(街道)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临安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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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8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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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临安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区本级

1、区财政局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区财政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区财政局局长任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局办公室、预算局、预算执行局、综合科、农业科、经建科、企业科、财政监督局等科室。联系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人大财经工委、发改局、人民银行临安支行、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3、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预算局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局各有关科室根据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组长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二) 镇(街道)

各镇(街道)财政的应急指挥机构,参照区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三、预警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监测

区财政局要实现与区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二)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区级部门或镇(街道)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区财政解决的突发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4、区财政局局内处置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担,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应急保障协调小组联系员。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置,再通知局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区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相关的区级部门或镇(街道)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会同预算局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后报协调小组负责人。

2、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二)启动标准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序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相关区级部门或镇(街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根据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三) 财政支出政策

1、应急管理和处置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属于镇(街道)事权的,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道),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3、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区政府审批。镇(街道)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并送区财政局备案。

4、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协助和支持;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付;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5、军队、武警应区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区政府负担。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同时,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7、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镇(街道)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四)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法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2、相关区级部门或镇(街道)应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或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三)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省、杭州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

2、镇(街道)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临安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