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77/2025-786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5-06-2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水许准〔2025〕24号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光辉村管网扩网供水工程
日期:
2025-06-27 16:02
来源:
办公室
浏览量:


项目名称

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光辉村管网扩网供水工程

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光辉村,经纬度:东经119°33′3″,北纬30°17′5″。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

起止时间: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20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杭州市临安区农村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Y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戚家桥198号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王某       联系电话:0571-58022010

授权经办人姓名:沈某某  联系电话:1**********7


证件类型及号码:3***************1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1. 已经知晓并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 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复核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 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 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 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 其他承诺的事项:无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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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6-27
临水许准〔2025〕24号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光辉村管网扩网供水工程
发布时间:2025-06-2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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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光辉村管网扩网供水工程

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光辉村,经纬度:东经119°33′3″,北纬30°17′5″。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

起止时间: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6月20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杭州市临安区农村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Y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戚家桥198号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王某       联系电话:0571-58022010

授权经办人姓名:沈某某  联系电话:1**********7


证件类型及号码:3***************1

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

1. 已经知晓并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 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复核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 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 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 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 其他承诺的事项:无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