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77/2025-786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5-06-2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水许准〔2025〕26号杭州市青山水库专项维修工程
日期:
2025-06-27 16:10
来源:
办公室
浏览量:

项目名称

杭州市青山水库专项维修工程

建设地点

浙江省 杭州市 临安区 

项目区中心坐标点为东经119.80937248,北纬30.24687926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水土保持公示网


起止时间: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17日

公众意见接受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杭州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G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源峰街218号

电子信箱:无

法人代表:金某某               

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无。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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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水利水电局
发文日期 2025-06-27
临水许准〔2025〕26号杭州市青山水库专项维修工程
发布时间:2025-06-2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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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杭州市青山水库专项维修工程

建设地点

浙江省 杭州市 临安区 

项目区中心坐标点为东经119.80937248,北纬30.24687926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水土保持公示网


起止时间: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17日

公众意见接受和处理情况:无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杭州市水库管理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G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源峰街218号

电子信箱:无

法人代表:金某某               

授权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无。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许可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请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万元。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