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2302032/2025-789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7-14
统一编号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
2025-07-14 17:50
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冯晓:

经查明,2022128日,张某某与你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103室权证号为浙(2022)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62***号、第0062***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0.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223.64平方米。20239月开始,张某某与你对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103室房屋进行装修,房屋一楼北侧、东北侧及二楼西侧阳光房于20247月中旬搭建完成,情况如下:①1处位于房屋一楼北侧,为铝合金结构覆盖玻璃;②1处阳光房位于房屋一楼东北侧,为铝合金结构覆盖玻璃;③1处阳光房位于房屋二楼西侧,不规则形状,为铝合金结构覆盖玻璃。3处阳光房均已完工,张某某与你现场拒绝测量尺寸。后我局委托杭州临安飞翔土地测绘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张某某与你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103室房屋搭建三处阳光房进行测绘,情况如下:①位于房屋一楼北侧的一处阳光房,面积为5.9平方米;②位于房屋一楼东北侧的1处阳光房,面积为8.6平方米;③位于房屋二楼西侧的1处阳光房,不规则形状,面积为20.8平方米。张某某与你搭建的三处阳光房面积合计为35.3平方米。后我局发规划联系函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其答复:“经查,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3搭建的3处阳光房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属于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你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103室房屋搭建三处阳光房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实,这是你一年内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103室总面积为35.3平方米的三处建筑物。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842)。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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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7-14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4
信息来源: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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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2128日,张某某与你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103室权证号为浙(2022)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62***号、第0062***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0.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223.64平方米。20239月开始,张某某与你对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103室房屋进行装修,房屋一楼北侧、东北侧及二楼西侧阳光房于20247月中旬搭建完成,情况如下:①1处位于房屋一楼北侧,为铝合金结构覆盖玻璃;②1处阳光房位于房屋一楼东北侧,为铝合金结构覆盖玻璃;③1处阳光房位于房屋二楼西侧,不规则形状,为铝合金结构覆盖玻璃。3处阳光房均已完工,张某某与你现场拒绝测量尺寸。后我局委托杭州临安飞翔土地测绘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张某某与你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103室房屋搭建三处阳光房进行测绘,情况如下:①位于房屋一楼北侧的一处阳光房,面积为5.9平方米;②位于房屋一楼东北侧的1处阳光房,面积为8.6平方米;③位于房屋二楼西侧的1处阳光房,不规则形状,面积为20.8平方米。张某某与你搭建的三处阳光房面积合计为35.3平方米。后我局发规划联系函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其答复:“经查,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3搭建的3处阳光房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属于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你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103室房屋搭建三处阳光房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实,这是你一年内第一次发生该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青山湖玫瑰园听雨苑5103室总面积为35.3平方米的三处建筑物。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842)。自公告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