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330185/2019-38023 文件编号 临住建〔2019〕38号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 2019-04-03 09:40:07
统一编号 ALAD16-2019-000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关于修订印发《临安区建筑工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ALAD16-2019-0001

临住建〔2019〕38

 

关于修订印发《临安区建筑工程人工工资与

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劳务用工管理,全面、深入防范和治理欠薪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精神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和《“临安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意见》(临防欠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临安区建筑工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临安区建筑工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临规建【2017】23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31

 

 

 

 

 

 

 

 

 

 

临安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和《“临安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临防欠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本企业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设立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格式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开户银行四方共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和《劳动用工六项制度管理情况备案表》(附件5),到区住建局建管科进行备案。《劳动用工六项制度管理情况备案表》作为建设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六条  专用帐户的资金一般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组成。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打入工资专用帐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计量周期及比例、数额等)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所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在合同中)明确实施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等内容,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专项填报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款(工资性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时间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确定中标单位后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保证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范围一般为10-25%(参考比例不低于:房屋建筑工程25%;建筑安装工程10%;市政道路工程10%;市政桥梁工程15%;市政排水工程15%)。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拨付:

第一种:工资性工程款总额除以总合同工期月数,确定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合同价×比例÷合同工期(月))。

第二种: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相应比例进行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每月完成工程量×比例)

第八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工资进度款数额,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帐户。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相应责任及时补足。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具备以下条件后,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附件8)、《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附件9)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经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办理销户手续。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单位账户。

1、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结清应付农民工工资;

3、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

第十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行实名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在建工程的实名管理数据推送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包含农民工的进出场登记、劳动合同的签订、考勤和工资支付等记录。

施工单位应严格规范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直接与农民工发生用工关系的建筑企业(下称“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农民工施工所在的项目名称、从事的工种、合同期限、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并按照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纸质考勤记录应与电子考勤记录相符)、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保存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进出场登记、月出勤天数(适用于计时)或月完成工作量(适用于计件)、工资发放表、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台账等资料,保存时限不少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后2年。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健全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及时上传实名管理信息。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拖延支付。

(一)施工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或出勤天数,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二)实行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要求,委托总承包单位通过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总承包单位实施代发农民工工资后,应将工资发放记录复制一份给分包企业。

(三)禁止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和个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通过个人账户、非工资专用帐户进行发放。

(四)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

(一)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人力社保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二)农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明细表和工资支付表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农民工考勤(或完成工作量)表和工资结算明细表须经农民工签名确认。

(三)农民工的考勤表和工资支付表在公示期间,应制作电子档案,并保存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一)受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的银行,应当在本区具备服务网点,竭诚为农民工服务。开户银行凡未按《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和未按规定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有关资料的(附件11),将不再作为设立工资专户的备选银行。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内容,也可以另行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和监管协议。

(三)农民工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并配合银行书面告知持卡农民工有关银行卡的开通、使用方法和由他人代理使用银行卡的风险等。农民工已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协商受委托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不再另行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银行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开户银行提供的每期农民工工资发放流水台账进行整理和保存。

第十四条  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对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是否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设立专用账户、工资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和拨付方式、时间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进行把关。

建设单位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按月足额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含政府投资项目因设计变更涉及的工程量增加部分的工资性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造成欠薪的,应承担欠薪的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资发放情况(附件7)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0)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

(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

(三)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督促主体单位履行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人员可以向建设行政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进行举报。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无欠薪”六项制度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二)施工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三)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的,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银行代发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施工单位因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被列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用联合惩戒三种警示的,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开展信用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其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项目,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定期对开户银行工资专户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托管协议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的银行,由人民银行、银监局按职责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9年4月1日期执行。原《关于推行临安区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规建【2017】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附件4:建设单位、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5:劳动用工六项制度管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6: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附件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附件8: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附件9: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附件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

附件11: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和发放汇总表

 

 

 

 

 

 

 

 

附件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临安区人民政府《“临安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意见》(临防欠发〔2017〕1号),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____________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甲方切实履行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至专户。乙方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每月定时向甲方、乙方提供工资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该工资专户不得透支、不得取现和通兑。

第二章  监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及时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并将相关的数据信息提供给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

(三)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本项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     万(大写        整)(占总合同金额1%)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可以选择第   种方式拨付:

第一种: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合同工期平均支付:每月支付金额     万元,工期    月,合计       万元(大写        整)

第二种: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乘以相应比例(参考比例不低于:房屋建筑工程25%;建筑安装工程10%;市政道路工程10%;市政桥梁工程15%;市政排水工程15%)进行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每月完成工程价款×   %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甲方每月按规定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乙方工资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要素的齐全性、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将“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提交至丙方,办理销户手续,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按照合同约定丙方办理工资专户销户手续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2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工程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临安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意见》(临防欠发〔2017〕1号)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未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甲方,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附件3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兹有                  单位于         日在                     银行设立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为                  ,账号为                  

特此证明!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及杭州市临安区相关规定,督促总包单位在本区行政区域设立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先支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按要求及合同约定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单位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建设单位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款,我单位自愿接受工资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停止招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承建的                       工程,将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及杭州市临安区相关规定,设立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规范的劳务分包管理,并设立专职劳务管理员,对在该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分包企业的工资核算与发放全面负责,保证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中。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总承包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缓拨建筑企业工伤基金赔偿金、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公司法定代表人:              电话:           

公司劳务负责人:              电话:           

项  目  经  理:              电话:           

工程劳务管理员:              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劳动用工六项制度管理情况备案表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工期(月)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资专管员


联系电话


工资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全国实名制平台报备

□是  □否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委托支付协议

□是  □否

民工工资专户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是  □否

施工现场是否设立维权告示牌、劳动用工信息公示牌

□是  □否

建设、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是  □否

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进临登记和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是  □否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日期: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日期:             

登记单位

临安区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盖章)

日期:                

联系电话

63716848

注:本表一式二份。登记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各留存一份,此表作为开工必备条件。

 

 

 

 

备案所需资料一览表

 

1、全国实名制平台报备资料;

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委托支付协议;

3、工资专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施工合同》原件及其中注明工程造价金额页复印件;

5、施工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劳动用工信息公示牌的照片(可用A4纸打印);

6、建设、施工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7、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进临登记和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附件6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种

当月支付

金额

累计支付

金额

本人签名

银行卡号

















































































班组工长:

(签字)

 

 

劳务(专业)

分包企业:(盖章)

总包单位:

(盖章)

监理单位:

(盖章)

建设单位:

(盖章)

第    页,共    页

附件7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

   

(总包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工种

所在班组

工资金额

联系方式

银行卡号

































































































第   页,共   页

温馨提示:1、企业和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缴民工个人的工资卡;

2、代为保管工资卡是不法行为,请立即向区住建局建管科或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3、公示表需逐月用A4纸打印,张贴于施工现场工资发放公示栏内。

 

 

附件8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公司承建的                工程于                日竣工验收,工程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疑异,请在30日内,拨打监督电话:

 

1.企业劳务负责人电话: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63722298、63721402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现同意                      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                            账户,账号为                          ,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盖章)

 

总包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

   

(总包单位盖章)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所属区域


工程类型


建设规模

平米

合同造价

万元

工程地址


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总包单位


项目经理及电话


监理企业


总监及电话


本工程专户资金到账情况(统计年份:      年,货币单位:  万元)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拨付状态













本工程专户资金拨付情况(月份:        )

开竣工日期


当前施工进度


当月专户到账金额

(万元)

专户累计到账金额

(万元)

当月专户拨付金额

(万元)

专户累计拨付金额

(万元)

专户余额

(万元)

当月工资发放人数

(人)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二份在每月10日前上报农民工工资主管部门

 

 

 

 

 

 

附件11                        2019    月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和发放汇总表

 

 

填报银行:(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拨付

  金额 (万元)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工资

   发放金额(万元)

发放民工数量

(人数)

工资发放

时间









































































备注:开户银行应于每月15日前,将所有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信息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