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330185/2019-603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4-04
发文字号 临政函〔2019〕2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临政函[2019]26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4-04 16:59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 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区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 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办理工程价 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自评,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局、住建局、国资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四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 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规定;
(二)符合临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预算是 区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区财政局、发改局应当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 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 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区发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三)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绩效评估结果、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及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经项目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项目预算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四)区财政局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 绩效目标审核。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将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应当报区 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依法批准 后执行。经批准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政府投资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确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 况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区发改局在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就资金来 源和财政承受能力、年度债务率等情况征询区财政局意见。
第十条  若区政府债务率超警戒线,区发改局原则上不得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立项,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 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立项的,应当报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未超警戒线的,由区财政局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 工作。项目概算的核定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 措,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 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区级政府投资预算,结合年度政府 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因素办理支付。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筹措落实自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有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项目主管部 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 户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合同是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 排和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按规定程序签订工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设计与合同价变更,以及相应的概算调整等事项,应当按照《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 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必要时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 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结算报告需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未经审核的,建设单位不得结算价款。
第十九条  政府 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其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财政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手续,应当 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其资金拨付后的有关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建立 健全内 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资金支付过程的财务审核,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设计、招投 标、工程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编制财务决算等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各项政策制度,保证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合法、合规,有效控制工程投 资。
项目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有关招标控制价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合同管理等涉及预算执行环节的审核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
第二十二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在依法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时,应当列明本部门政府投资的决算事项。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本级各部门的政府投资决算内容编制 本级政府投资决算草案,作为本级决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 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根据 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绩效评价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区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下 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二)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 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
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依法对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举报、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有 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 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
(二)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举债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设计和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或者多头 开户的;
(四)未按规定筹措落实自筹资金的;
(五)为未经批准的 超概算项目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编制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变更工程合同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八)未 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
(九)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对个人给予处分或者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合同,是指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监理、代建等合同。
项目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确定、变更及资金拨付、价款结算等条款内容,应当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青山湖科 技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临政函 〔2012〕14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 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

分享:
字体: [

]
打印
索引号 000330185/2019-60379
发文字号 临政函〔2019〕2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4-04
统一编号 临政函[2019]26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4
信息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 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区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 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办理工程价 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自评,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局、住建局、国资办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四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 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规定;
(二)符合临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预算是 区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区财政局、发改局应当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 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 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区发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三)项目建设单 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绩效评估结果、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及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经项目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项目预算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四)区财政局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 绩效目标审核。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应当将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预算评审意见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应当报区 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依法批准 后执行。经批准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政府投资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确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 况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区发改局在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就资金来 源和财政承受能力、年度债务率等情况征询区财政局意见。
第十条  若区政府债务率超警戒线,区发改局原则上不得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立项,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 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立项的,应当报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未超警戒线的,由区财政局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 工作。项目概算的核定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在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 措,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和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 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区级政府投资预算,结合年度政府 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等因素办理支付。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筹措落实自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有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项目主管部 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 户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合同是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 排和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按规定程序签订工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设计与合同价变更,以及相应的概算调整等事项,应当按照《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 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必要时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 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结算报告需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未经审核的,建设单位不得结算价款。
第十九条  政府 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其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财政局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手续,应当 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其资金拨付后的有关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建立 健全内 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资金支付过程的财务审核,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工程设计、招投 标、工程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编制财务决算等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各项政策制度,保证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合法、合规,有效控制工程投 资。
项目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有关招标控制价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合同管理等涉及预算执行环节的审核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
第二十二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在依法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时,应当列明本部门政府投资的决算事项。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本级各部门的政府投资决算内容编制 本级政府投资决算草案,作为本级决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 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组织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根据 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绩效评价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区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下 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
(二)以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 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
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依法对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举报、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区人民政府及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有 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 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
(二)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举债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设计和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或者多头 开户的;
(四)未按规定筹措落实自筹资金的;
(五)为未经批准的 超概算项目进行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编制并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变更工程合同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八)未 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
(九)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对个人给予处分或者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合同,是指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监理、代建等合同。
项目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确定、变更及资金拨付、价款结算等条款内容,应当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青山湖科 技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临政函 〔2012〕14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 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