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330185/2019-603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4-04
发文字号 临政函〔2019〕25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临政函[2019]25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4-04 16:59
来源: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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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函〔2019〕25号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正确核 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条  凡属本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单 位、代建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 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二章  编制和上报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各 专项验收,获得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并经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经区财政局同意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1个 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3个月(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
实行项目代建制、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的,代建单位、代理记账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应当配合建设 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竣工并经相关专项验收通过;
(二)建设单位 已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
(三)各单项工程结算已按规定完成审核;
(四)收尾工程(按暂估数)占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
第六 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 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七条  建设周 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所有单项工程竣工财务 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 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 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 算相关工作。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 等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经审计的 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内容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编报内容。
1.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 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
(4)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及基建结余资金形成和分配情况;
(5)概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7)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8)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9)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10)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1)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 文件;
2.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区财政预算文件;
3.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决(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其主要内 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等;
4.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竣工 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区财政局授权审批的项目,在审核批复后上报区财政局备案;对按规定需报区财政局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将签署审核意见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以正式行文的形式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审核和批复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审查人员应当遵守 职业道德,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评审意见。对审查中知悉的不得向外透露的信息给予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可根据 需要在批复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核人员应当真实、详细、完整地编制好各种工作底稿。审核完 成后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审核人员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待摊费 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三)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 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四)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五)项目建设过 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六)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第十六条  在决算 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审批单位所需资料,应及时补充提供;对审批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说明或纠正;对需实地调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审 批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 ,对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缴财政的应及时上缴,属于其他出资主体的应返还各出资主体;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基本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区级预算资金安排投资的项目及投 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区财政审批。
(二)其他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授权各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进行审批,并报区财政备 案。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 交付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后将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交付或结转给使用单位。交付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二 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手续,并将各类财务资料、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竣工财务决 算批复备案制。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镇(街道)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审批完成后10日内将已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集中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质量抽查制。区财政局对授权主管部门、镇(街道)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定期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 定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 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临政函〔2014〕14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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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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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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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正确核 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条  凡属本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单 位、代建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 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二章  编制和上报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各 专项验收,获得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并经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经区财政局同意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1个 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3个月(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
实行项目代建制、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的,代建单位、代理记账单位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应当配合建设 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上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竣工并经相关专项验收通过;
(二)建设单位 已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
(三)各单项工程结算已按规定完成审核;
(四)收尾工程(按暂估数)占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
第六 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 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七条  建设周 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所有单项工程竣工财务 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 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 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 算相关工作。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 等文件;
(三)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
(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经审计的 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内容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编报内容。
1.基本建设项 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 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
(4)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及基建结余资金形成和分配情况;
(5)概算执行情况及分析,主要分析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及原因;
(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7)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8)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9)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查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10)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
(11)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 文件;
2.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区财政预算文件;
3.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决(结)算审计或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计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实,其主要内 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和建议等;
4.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竣工 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区财政局授权审批的项目,在审核批复后上报区财政局备案;对按规定需报区财政局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将签署审核意见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以正式行文的形式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审核和批复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审查人员应当遵守 职业道德,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评审意见。对审查中知悉的不得向外透露的信息给予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可根据 需要在批复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中介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审核人员应当真实、详细、完整地编制好各种工作底稿。审核完 成后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审核人员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待摊费 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三)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 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四)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五)项目建设过 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六)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第十六条  在决算 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审批单位所需资料,应及时补充提供;对审批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说明或纠正;对需实地调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审 批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 ,对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缴财政的应及时上缴,属于其他出资主体的应返还各出资主体;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基本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区级预算资金安排投资的项目及投 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区财政审批。
(二)其他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授权各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进行审批,并报区财政备 案。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 交付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后将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交付或结转给使用单位。交付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二 条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手续,并将各类财务资料、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竣工财务决 算批复备案制。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镇(街道)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审批完成后10日内将已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集中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质量抽查制。区财政局对授权主管部门、镇(街道)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定期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 定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 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临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临政函〔2014〕14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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