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20-59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3-04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2020﹞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
一、制定背景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外,不得划定禁养区。明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按照《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文件具体规定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全面开展排查分析,根据要求制定了《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明确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合理划定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加快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高水平资源化利用,助推我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是划分原则。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第三部分是划定依据。本次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为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有《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同时使用了相关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第四部分是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水源涵养生态红线范围。包括里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昌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天目山周冕水库等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包括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风景名胜区。包括大明山省级风景名胜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中心城区人居环境保障区、青山湖科技城人居环境保障区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城镇建成区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等划定的范围。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包括青山湖国家级森林公园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禁开区范围。
第五部分是附则。《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相关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三、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相关说明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含义。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的含义。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明确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名称、地点、范围、面积。详见临安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附件)。
四、实施时间与范围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在全区范围实施。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水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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