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20-591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8-14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2020〕2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01-2020-0002 | 关联内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决定结果公布如下:
一、《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2〕93号)第六条第一款“未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修改为“独生子女死亡”;增加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二、《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源头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4〕57号)“出现外环境禽流感病毒阳性或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地方,对阳性市场周边13公里范围内所有活禽交易市场休市3天,禁止或限制活禽交易、调运。”修改为“区域内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应根据政府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对家禽屠宰企业的管控措施。”
三、废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8〕10号)、《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7〕78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84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行政审批事项规费征缴操作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5〕331号)。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印发 |
下载地址:临政办〔2020〕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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