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20-59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0-08-14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20〕2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负责人解读)
日期:
2020-08-14 17:23
来源:
临安区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条“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的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决定,区政府作为制定机关认为确应清理的,需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1、《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2〕93号)第六条第一款“未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修改为“独生子女死亡”;增加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2、《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源头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4〕57号)“出现外环境禽流感病毒阳性或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地方,对阳性市场周边13公里范围内所有活禽交易市场休市3天,禁止或限制活禽交易、调运。”修改为“区域内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应根据政府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对家禽屠宰企业的管控措施。”

3、废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8〕10号)、《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7〕78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84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行政审批事项规费征缴操作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5〕331号)。

四、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0年9月12日起实施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安区司法局

解读人:章威力(局长)

张  力(法治督查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0571-6108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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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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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条“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的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决定,区政府作为制定机关认为确应清理的,需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1、《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安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12〕93号)第六条第一款“未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修改为“独生子女死亡”;增加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2、《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人感染H7N9禽流感源头防控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4〕57号)“出现外环境禽流感病毒阳性或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地方,对阳性市场周边13公里范围内所有活禽交易市场休市3天,禁止或限制活禽交易、调运。”修改为“区域内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应根据政府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对家禽屠宰企业的管控措施。”

3、废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8〕10号)、《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7〕78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9〕84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行政审批事项规费征缴操作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5〕331号)。

四、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0年9月12日起实施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安区司法局

解读人:章威力(局长)

张  力(法治督查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0571-61085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