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330185/2024-76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对我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部分区域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和《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除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10、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11、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新旧政策对比
本规定根据临安区目前实际情况,在《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告〔2021〕2号)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有以下两点:
(一)明确禁售有关要求
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经营和燃放等违法行为。
(二)调整部分“双禁”区域
大园路以东,岗阳街以南,临安与余杭界线以西,杭瑞高速以北所围区域;玲珑高速口至329国道以南,玲珑山路以西,杭瑞高速以北所围区域不再列入烟花爆竹双禁区域。
五、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曹敏
联系电话:0571-89540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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