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330185/2024-766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12-06 |
发文字号 | 临政告〔202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00-2024-0004 | 关联内容 |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现就我区部分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内杭瑞高速以北、玲珑山路至武肃街以东、长西线至马溪沿平山社区界限至农林大路至新横线至青罗线至寺前路至大园路以南;锦城街道、锦北街道、锦南街道、玲珑街道、青山湖街道辖区商住小区,以上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除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五十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建筑工地;
(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市公安局临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我区部分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请及时举报。
市公安局临安分局举报电话:110;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571-63813399。
本通告自2025年1月6日施行,原《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告〔2021〕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政策原文:临政告〔202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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