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414/2024-01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4-25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关联内容
《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4-25 09:55
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完善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以及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单位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统一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统一指标数据来源结合临安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临安区医疗卫生机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在的廉政风险和安全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单位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区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各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二) 主要内容

1. 区内新设立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设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2.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三) 可以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情形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四) 明确招标方式及中介机构代理费用收取标准

1.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2. 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3.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五) 明确通过招标平台开展竞争性存放的规定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六) 明确存放日期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七) 明确参与银行的条件

参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符合在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另外,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八) 明确评委组成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省、市级、临安区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九) 明确评分办法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 明确中标金额分配

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十一) 明确限制领域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十二) 明确主体责任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当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十三) 监管内容

 监管部门在对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科室:财务审计科

解读人:郎迎燕

解读电话:0571-8954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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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414/2024-0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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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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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类型
《临安区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5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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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关于完善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以及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安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单位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统一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统一指标数据来源结合临安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临安区医疗卫生机构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在的廉政风险和安全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单位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区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各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二) 主要内容

1. 区内新设立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设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2.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三) 可以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情形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四) 明确招标方式及中介机构代理费用收取标准

1.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2. 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3.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五) 明确通过招标平台开展竞争性存放的规定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六) 明确存放日期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七) 明确参与银行的条件

参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符合在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另外,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八) 明确评委组成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省、市级、临安区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九) 明确评分办法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 明确中标金额分配

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十一) 明确限制领域

 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十二) 明确主体责任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当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下属单位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十三) 监管内容

 监管部门在对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内公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科室:财务审计科

解读人:郎迎燕

解读电话:0571-8954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