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24-038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8-21 |
发文字号 | 临政函〔2024〕3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00-2024-0003 | 关联内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完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杭政办函〔2008〕358号)及民生政策融杭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浙江省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前的临安区农业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一)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二)本人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选择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的,补贴年限为15年,年满60周岁后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选择每人每年200元补贴的,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含已退休但未满60周岁的参保补贴对象),给予每人每年200元补贴,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三、补贴方式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选择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的,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时,政府补贴部分直接抵缴个人当期缴费,抵缴后有余额的,余额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年满60周岁但享受补贴未满15年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直至享受该补贴满15年止。
(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每人每年200元补贴的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实行先缴后补,政府补贴部分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四、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由村(社区)初审比对后上报镇(街道)审核并公示,经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社保局确认后予以办理。
五、监督管理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是贯彻落实《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杭政办函〔2008〕358号)精神的具体举措,各有关部门、镇(街道)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列入政府预算,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补贴对象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信息;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数据汇总和资金发放工作。
发现下列情况终止补贴:死亡的;户籍迁出本区的;再生育或收养的;其他情况导致不适用该政策的。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每人每年200元补贴的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中途断缴养老保险的,断缴期间停止发放补贴。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2日起实行,原《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临政函〔2020〕60号)同时废止。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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