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330185/2021-700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1-29 |
发文字号 | 临政告〔2021〕2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ALAD00-2021-0003 | 关联内容 |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安城区内杭瑞高速以北、玲珑高速路口至329国道至玲珑山路至武肃街以东、长西线至马溪沿平山社区界限至农林大路至新横线至青罗线至寺前路至大园路至岗阳街以南、临安与余杭界线以西所围区域内;锦城街道、锦北街道、锦南街道、玲珑街道、青山湖街道辖区商住小区,以上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及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区域的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邮政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请及时举报。
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举报电话:110;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63813399。
本通告自2021年1月29日实施,原《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告〔2020〕1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下载地址:临政告〔202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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