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23/2021-779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10-13
发文字号 临发改〔2021〕6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2-2021-0002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的通知
日期:
2021-10-20 09:58
来源: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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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发改〔202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将《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附件:《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


杭州市临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2021 年10月13日


杭州市临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

《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版)》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为推进集聚区的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等要求以促进化工集聚区的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化学品控制要求

对项目涉及的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根据其敏感性(恶臭)、毒性、危险性等特点分为禁止部分、限制部分和控制部分。

(一)禁止部分化学品控制要求

1.本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危险化学品试剂(及企业向监管部门报备后用于项目中、小试的)不受目录禁止,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其储存、使用、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3.确需使用目录禁止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原则上,项目应位于集聚区内。

(3)储存量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

(4)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5)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质及极为恶臭、剧毒、高风险物质列入禁止部分物质名录,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 类

物 质 名 称

禁止

部分

恶臭物质:乙硫醇、甲硫醇、甲硫醚、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

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目录的物质,包括四氯化碳(作原料使用除外)、CFC113、甲基溴、多氯联苯(变压器油)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产品、国际公约需要淘汰的农药产品、落后的农药产品等; 

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光气、氯化氰、氰化氢、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剧毒化学品:磷化氢、膦烷、砷烷等;

毒性(致癌)物质:硫化氢、氯乙烯;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所有爆炸物。

列入《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中极度危害类的物质(苯、氯乙烯除外)。

环境影响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染  料:分散黄3、分散蓝1、直接红28、直接蓝6、直接黑38、碱性红9、酸性红26、酸性紫49、溶剂黄1等九种染料,用于纺织品染色的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列入淘汰产品名录的涂料产品。

(二)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控制要求

本目录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

1.集聚区应坚持严格准入。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限制该部分物质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2.新建、扩建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设在集聚区或政府规划的专门储存区域。

3.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

4.单位确需增加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储存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源等级不应超过3级并应满足个人风险、社会可接受风险及安全距离的要求)。

(3)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4)涉及毒性大、恶臭、安全隐患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明显的物质列入限制部分物质名录,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类

物质名称

限制

部分

毒性(致癌)物质:1,2-二氯乙烷、氮氧化物(NOx)、硫酸二甲酯、环氧氯丙烷、苯、四氯乙烯;

恶臭物质:吡啶、二硫化碳、2-甲基吡啶、2,6-二甲基吡啶、吗啉、四氢噻吩、苯硫酚、三溴化磷;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所有剧毒化学品。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强氧化剂:过氧乙酸、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甲乙酮、硝酸胍、无机叠氮化物等;

活性物质:环氧乙烷、硝酸铵(不属于爆炸品的)、硝化纤维素。

(5)涉及毒性较大、安全隐患较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较明显的物质列入控制部分物质名录,控制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类

物质名称

控制

部分

毒性物质:氨气(液氨)、三氯乙烯、丙烯腈、四氯化钛、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氯化亚砜、溴素、苯胺、苯酚、氯乙酸、甲醛、氯苯。

活性物质:苯乙烯、乙醚、异丙醚、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乙酸乙烯酯;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2,2’-偶氮二异丁腈、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三光气;二甲基亚砜(非危险化学品)、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亚氯酸钠。

注:未在列表内的物质对其敏感性、毒性及危险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形成分类意见。

二、工艺、设备控制要求

(一)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

序号

工艺名称

1

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2

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

3

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

4

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

5

液氯釜式汽化工艺

6

液氯压料包装工艺

7

5-氯-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

8

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

9

硝化工艺(采用微通道反应器、连续硝化工艺等先进技术的除外)

10

光气化工艺(采用三光气的除外)

11

过氧化工艺

12

电石生产工艺

13

反应工艺风险度4级及以上的工艺

14

废旧橡胶土法炼油工艺

15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工艺

(二)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设备

1

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

2

三足式离心机、敞口式离心机

3

合成氨L型HN气压缩机

4

明流式压滤机

5

非密闭抽滤设备

6

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7

敞口、直排的生产设备

8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9

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低温等离子处理设备

10

用于贮存易燃、易爆、有毒、高温、强腐蚀等液体物料设备的玻璃管液位计

11

玻璃换热器

三、生产装置(规模)控制要求

(一) 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生产装置(规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集聚区禁止入园或强制淘汰生产规模。包括:

(1)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 5000 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 3000 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 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 12500 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 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 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 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 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 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 酸]、 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 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 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 D 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二)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生产装置(规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限制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集聚区限制入园类项目的生产规模。包括:

(1)新建 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 80 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 含量 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ABS)、3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 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 1 万吨/年氰化钠(折 100%),单线产能 5 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 2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12)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 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 10 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其余为淘汰类)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四、管理要求

1.进入化工集聚区企业(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化工集聚区安全容量的要求、环保政策及园区环境容量等方面的要求,做好相关控制方案,经进入化工集聚区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

2.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禁止类化学品、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强制淘汰生产技术的不得进入化工集聚区。已进入化工集聚区企业中,涉及禁止类化学品的产品、设备、工艺,应限期实施物料替代、设备和工艺淘汰;无法替代的产品、设备或工艺应明令实施淘汰。

3.新改扩建项目涉及限制类化学品、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生产装置(规模)的,原则上不予进入化工集聚区,由于各种原因必须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限定区域、数量,对安全、环保等提出控制措施,在项目实施时严格落实。

4.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控制类化学品的,根据化工集聚区环境容量、安全容量以及区域风险评估、区域规划确定的进入化工集聚区原则,严格审查。

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全区范围内化工产业项目准入参照此《目录》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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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版)》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为推进集聚区的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等要求以促进化工集聚区的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化学品控制要求

对项目涉及的化学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根据其敏感性(恶臭)、毒性、危险性等特点分为禁止部分、限制部分和控制部分。

(一)禁止部分化学品控制要求

1.本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危险化学品试剂(及企业向监管部门报备后用于项目中、小试的)不受目录禁止,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其储存、使用、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3.确需使用目录禁止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原则上,项目应位于集聚区内。

(3)储存量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

(4)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5)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质及极为恶臭、剧毒、高风险物质列入禁止部分物质名录,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 类

物 质 名 称

禁止

部分

恶臭物质:乙硫醇、甲硫醇、甲硫醚、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

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目录的物质,包括四氯化碳(作原料使用除外)、CFC113、甲基溴、多氯联苯(变压器油)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产品、国际公约需要淘汰的农药产品、落后的农药产品等; 

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光气、氯化氰、氰化氢、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剧毒化学品:磷化氢、膦烷、砷烷等;

毒性(致癌)物质:硫化氢、氯乙烯;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所有爆炸物。

列入《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中极度危害类的物质(苯、氯乙烯除外)。

环境影响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染  料:分散黄3、分散蓝1、直接红28、直接蓝6、直接黑38、碱性红9、酸性红26、酸性紫49、溶剂黄1等九种染料,用于纺织品染色的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列入淘汰产品名录的涂料产品。

(二)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控制要求

本目录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

1.集聚区应坚持严格准入。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限制该部分物质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2.新建、扩建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设在集聚区或政府规划的专门储存区域。

3.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

4.单位确需增加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储存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源等级不应超过3级并应满足个人风险、社会可接受风险及安全距离的要求)。

(3)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4)涉及毒性大、恶臭、安全隐患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明显的物质列入限制部分物质名录,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类

物质名称

限制

部分

毒性(致癌)物质:1,2-二氯乙烷、氮氧化物(NOx)、硫酸二甲酯、环氧氯丙烷、苯、四氯乙烯;

恶臭物质:吡啶、二硫化碳、2-甲基吡啶、2,6-二甲基吡啶、吗啉、四氢噻吩、苯硫酚、三溴化磷;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所有剧毒化学品。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强氧化剂:过氧乙酸、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甲乙酮、硝酸胍、无机叠氮化物等;

活性物质:环氧乙烷、硝酸铵(不属于爆炸品的)、硝化纤维素。

(5)涉及毒性较大、安全隐患较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较明显的物质列入控制部分物质名录,控制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类

物质名称

控制

部分

毒性物质:氨气(液氨)、三氯乙烯、丙烯腈、四氯化钛、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三氯化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氯化亚砜、溴素、苯胺、苯酚、氯乙酸、甲醛、氯苯。

活性物质:苯乙烯、乙醚、异丙醚、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乙酸乙烯酯;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2,2’-偶氮二异丁腈、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三光气;二甲基亚砜(非危险化学品)、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亚氯酸钠。

注:未在列表内的物质对其敏感性、毒性及危险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形成分类意见。

二、工艺、设备控制要求

(一)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

序号

工艺名称

1

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2

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

3

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

4

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

5

液氯釜式汽化工艺

6

液氯压料包装工艺

7

5-氯-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

8

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

9

硝化工艺(采用微通道反应器、连续硝化工艺等先进技术的除外)

10

光气化工艺(采用三光气的除外)

11

过氧化工艺

12

电石生产工艺

13

反应工艺风险度4级及以上的工艺

14

废旧橡胶土法炼油工艺

15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工艺

(二)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设备

1

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

2

三足式离心机、敞口式离心机

3

合成氨L型HN气压缩机

4

明流式压滤机

5

非密闭抽滤设备

6

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7

敞口、直排的生产设备

8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9

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低温等离子处理设备

10

用于贮存易燃、易爆、有毒、高温、强腐蚀等液体物料设备的玻璃管液位计

11

玻璃换热器

三、生产装置(规模)控制要求

(一) 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生产装置(规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淘汰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集聚区禁止入园或强制淘汰生产规模。包括:

(1)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1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 5000 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 3000 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 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 12500 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 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 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 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 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 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 酸]、 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 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9)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 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 D 生产装置。

(10)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二)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生产装置(规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限制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集聚区限制入园类项目的生产规模。包括:

(1)新建 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 80 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 含量 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ABS)、3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 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 1 万吨/年氰化钠(折 100%),单线产能 5 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 2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12)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 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 10 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六溴环十二烷(其余为淘汰类)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四、管理要求

1.进入化工集聚区企业(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化工集聚区安全容量的要求、环保政策及园区环境容量等方面的要求,做好相关控制方案,经进入化工集聚区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

2.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禁止类化学品、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强制淘汰生产技术的不得进入化工集聚区。已进入化工集聚区企业中,涉及禁止类化学品的产品、设备、工艺,应限期实施物料替代、设备和工艺淘汰;无法替代的产品、设备或工艺应明令实施淘汰。

3.新改扩建项目涉及限制类化学品、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生产装置(规模)的,原则上不予进入化工集聚区,由于各种原因必须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限定区域、数量,对安全、环保等提出控制措施,在项目实施时严格落实。

4.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控制类化学品的,根据化工集聚区环境容量、安全容量以及区域风险评估、区域规划确定的进入化工集聚区原则,严格审查。

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全区范围内化工产业项目准入参照此《目录》标准执行。



1020关于印发《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的通知(临发改20216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