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21-783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1-11-10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21〕3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1-2021-0005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日期:
2021-11-10 15:16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将决定结果公布如下:

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8〕29号)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上市公司股东在本区设立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权托管的,自然人股东在限售股转让时,按其转让额的3.8%予以奖励。”

二、《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21〕18号)

1.第三条第(六)项“近2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修改为“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2.第七条第(二)项“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3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修改为“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3.第七条第(五)项“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修改为“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4.第七条第(六)项“区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印发




临政办〔2021〕34号.doc

 

分享:
字体: [

]
打印
索引号 002508115/2021-78381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21〕3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1-11-10
统一编号 ALAD01-2021-0005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信息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将决定结果公布如下:

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8〕29号)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上市公司股东在本区设立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权托管的,自然人股东在限售股转让时,按其转让额的3.8%予以奖励。”

二、《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21〕18号)

1.第三条第(六)项“近2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修改为“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2.第七条第(二)项“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3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修改为“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3.第七条第(五)项“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修改为“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4.第七条第(六)项“区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印发




临政办〔2021〕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