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21-7838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责任部门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11-10 |
关联类型 |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三十条“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的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决定,区政府作为制定机关认为确应清理的,需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函〔2018〕29号)
该文件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限售股奖励政策与上级税收征管和减税降费政策不符,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上市公司股东在本区设立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股权托管的,自然人股东在限售股转让时,按其转让额的3.8%予以奖励。”
2、《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2021〕18号)
202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结合临安实际,对原文件中“通报批评”、“媒体上予以曝光”等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违背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四、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安区司法局
解读人:章威力(局长)
王海波(法治督察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1-6108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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