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330185/2021-787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23
发文字号 临政函〔2021〕6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0-2021-0010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日期:
2021-11-25 10:03
来源:
区政府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临安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此次下达给各镇(街道)、有关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十四五”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中分别按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指标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县域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

各镇(街道)要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将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有关村(组),但要预留一定的采伐限额用于自然灾害、林业重点工程等需要时使用,并将采伐限额安排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在预留采伐限额内安排。

二、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

三、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深化林木采伐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主动服务力度。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

四、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

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世界银行贷款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项目,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许可证办理,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应告知林木所有者限期除治义务,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枯死松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凭采伐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含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申请办理的次年3月31日。零星枯死松木可由疫情所在镇街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并于清除之日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区农业农村局,抵扣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零星枯死松木界定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木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

五、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森林资源管理职责,科学实施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动态监测,强化林木采伐监管,切实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区农业农村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制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提升我区森林资源管理能力。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临政办〔2016〕6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安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doc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印发

临政函〔2021〕6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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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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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临安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此次下达给各镇(街道)、有关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十四五”期间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中分别按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指标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县域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

各镇(街道)要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将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各有关村(组),但要预留一定的采伐限额用于自然灾害、林业重点工程等需要时使用,并将采伐限额安排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在预留采伐限额内安排。

二、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益林只准进行择伐更新。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

三、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

深化林木采伐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主动服务力度。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个人采伐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

四、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

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世界银行贷款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项目,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的松科植物严格按照疫木处置。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许可证办理,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应告知林木所有者限期除治义务,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枯死松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凭采伐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含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申请办理的次年3月31日。零星枯死松木可由疫情所在镇街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并于清除之日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区农业农村局,抵扣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零星枯死松木界定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木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

五、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森林资源管理职责,科学实施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动态监测,强化林木采伐监管,切实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区农业农村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制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提升我区森林资源管理能力。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临政办〔2016〕6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安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doc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印发

临政函〔2021〕6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