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11/2021-809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发文字号 | 临民〔2021〕5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10-2021-0005 | 关联内容 |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殡葬改革进程,推动移风易俗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 号)、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72号),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殡葬改革全省推广树葬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民事〔2018〕6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3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六大示范区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的意见》(杭民发〔2018〕260号)、《杭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办法》(杭民发〔2018〕45号)、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委〔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1.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新(扩)建镇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节地生态项目”)。
2.本办法所指节地生态项目主要是指新(扩)建的镇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含室外壁葬设施)、公益性树葬区(含不保留骨灰安葬设施)和公益性生态墓地。
3.列入补助的节地生态项目需符合《临安区殡葬服务设施总体规划》要求和《杭州市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等相关建设标准的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经民政、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
4.列入补助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含室外壁葬设施)项目,要求建设规模不少于1000格位(格位设计为逐年分段、规划长期使用,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分步安装),符合相关建设程序(审批、施工和验收)、标准以及《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
5.列入补助的公益性树葬区(含不保留骨灰安葬设施)项目,其规模要求占地面积不少于1亩,不树碑、不保留骨灰且建有集中祭奠场所,符合相关建设程序(审批、施工和验收)、标准以及杭州市地方标准《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规范》。
6.列入补助的公益性生态墓地项目,其规模要求占地面积不少于5亩,符合相关建设程序(审批、施工和验收)和杭州市地方标准《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规范》。
二、补助标准
补助项目经评估达标后,根据主体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物业用房、绿化、公厕、垃圾站等)建设等项目,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同时,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节地生态安葬示范点及骨灰撒海(江)、树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给予一定补助。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项目获得补助后,物价部门审核价格时,实际承担费用应为建设成本扣除补助费用。
1.新(扩)建镇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含室外壁葬设施)、镇级公益性生态公墓项目。区财政按工程决算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新(扩)建镇级公益性树葬区(含不保留骨灰安葬设施)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给予项目所属单位每亩6万元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60万元。
3.临安区户籍人员过世后,实行骨灰撒海(江)、树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安葬的,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给予每例一次性奖励金10000元;老坟迁移采取树葬、草坪葬等不保留尸骸(骨灰)的,每例一次性给予奖励金2000元。
三、补助程序
1.补助申请。各镇(街道)申报项目必须是《临安区殡葬服务设施总体规划》中的项目。项目按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全,方可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见附件1),申请的项目必须已纳入项目库。
2.项目数量。为确保公益金的均衡使用和申请项目的质量,各镇每年只能申请1-2个项目,原则上全区每年申请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项目超过3年仍未完成验收的,将自动从项目库内剔除(日期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计算)。
3.资金拨付。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补助资金须在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再由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见附件2),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4.资金拨付形式。经民政局核定补助资金后,由区财政局通过体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所属单位。
四、资金性质及原则
1.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由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组成,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各级财政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
2.节地生态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助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新(扩)建。
3.节地生态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
各镇街是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一旦发现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六、其他
1.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附件:1.公益金资助节地生态项目申请表
2.公益金资助节地生态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1
公益金资助节地生态项目申请表
建设单位名称 | 单位负责人 | ||
建设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规模 | 计划投资(万元) | ||
立项批复 | (必备) | ||
用地许可 | 林地占用许可 | ||
项目设计方案 | (必备)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项目建设单位 | 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意见 | 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 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各留一份。
附件2
公益金资助节地生态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单位负责人 | ||
项目名称 | 联系电话 | ||
项目地址 | 建设规模 | ||
用地许可 | 竣工时间 | ||
验收文件 | 决算金额(万元) | ||
区补助资金 | 申请资助资金(万元) | ||
项目建设单位 | 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意见) | 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部门 (意见) | 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部门 (意见) | 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民政部门、财政局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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