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21-705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2-24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202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01-2021-0002 | 关联内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快补齐民生短板,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城乡长远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统筹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以家庭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提供支持。为确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减轻广大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三)规范引领,科学发展。通过实施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研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等,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四)优化服务,分类指导。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科学管理,鼓励各镇街探索具有地域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2%以上,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50%的城镇社区。积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多方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培育建设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底,每个镇街至少有1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划布局。
区人民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进行相对集中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般不得安排在三楼及以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移交镇街,由镇街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委托办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已建成居住区,充分考虑实际需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原则上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户外活动不少于30平方米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力争在2025年之前配置到位。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中,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老旧居住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增设婴幼儿照护室内外活动场地。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的统筹。区教育局要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托班保教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由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
2.引导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导向,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或结余等因素,形成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每个镇街原则上至少要有一家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支持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的模式。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发展社区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托育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托城企合作、社区嵌入、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温馨安全、标识统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社区驿站,延伸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到社区(村),为职工及附近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婴幼儿生长发育和早期发展提供指导,形成多元化照护服务格局,打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实施备案管理。建立并完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及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民政部门注册;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共享至区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区卫生健康局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并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镇街将托育服务从业机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平台,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镇街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开展托育服务市场日常巡查与管理。对巡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镇街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提供餐食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建立临安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评价标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健康临安考核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二)加强政策保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符合《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总额。
加大财政投入,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及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扶持和奖励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对于新增已获备案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参照民办幼儿园补助政策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财政局与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相关文件共同制定。
(三)加强队伍建设。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职责及资质要求,合理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鼓励高等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等专业人才。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加强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托育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告知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向婴幼儿家长宣传照护服务内容,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要场所,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推广《浙江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南》,对婴幼儿家长开展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优化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提升家庭科学养育能力。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母子健康手册APP等多种方式,开展包括儿童发展教育理念、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让家长更新育儿理念,学会科学育儿技巧。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25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印发 |
政策原文下载地址:临政办〔202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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