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11/2021-723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4-22
发文字号 有效性
统一编号 关联内容
关于《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负责人解读)
日期:
2021-04-22 15:16
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量: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和意义

1.落实上级部门推动养老工作要求。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为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财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各地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制定经济困难的失能和高龄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保障措施等。《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明确对低保、低边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给予相应社会养老服务补贴。

2.贯彻《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要求。《条例》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服务供给中要求为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实施意见》中明确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为失能失智、高龄等老年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保障。

3.完善现有养老服务的现实需要。我区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区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4.07万人,占总人口的26.04%,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1.85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3.15%;失能、半失能老人0.82万人,占老年人口的5.8%。早在2012年开始我区就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需要在原基础上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第3号)

3.《民政部、财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

5.《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

7.《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民发〔2020〕108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实施对象和标准。电子津贴实施对象是指具有杭州市临安区户籍并居住在杭州市范围内的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提供的高龄普惠和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两类服务就高享受)。高龄普惠服务: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60元电子津贴,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20元电子津贴。失能失智照料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有效期内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82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330元电子津贴。

第二部分为发放和使用。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作为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由区民政局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以满足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区民政局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自行选择上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但不得用于抵缴伙食费等非服务类开支。

第三部分为审批程序。明确申请、受理评估、审核公示、审批、终止五个流程办理程序。养老服务专户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区民政局应及时停止发放。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并停止使用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

第四部分为服务商准入与退出。明确能力评估和服务监管机构以及服务实施机构的准入条件、准入准则和退出准则,对出现违法违规的机构进行及时清退。

第五部分为资金来源和支付。一是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区民政局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给市民卡服务商,再由市民卡服务商支付给电子津贴服务实施机构。二是评估费:申请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能力评估首次评估免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实际中标价据实支付。三是服务监管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实际中标价据实支付。

第六部分是管理与监督检查。各服务商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在实施能力评估、服务监管和开展各项居家(机构)养老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区民政局应加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管理,动态跟踪检查。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经查证属实的,区民政局将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电子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中高龄普惠电子津贴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动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二)特色亮点

1.进一步提高对象普惠性。按照《条例》要求,整合现有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本区户籍高龄老人全面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获得感强。

2.进一步提高兜底保障。根据老年人经济条件、身体状况,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人最高可享受每月1820元电子津贴。同时可将电子津贴带入机构使用,抵扣床位费、护理费。

3.创新电子津贴制度。围绕数字经济第一城建设目标,依托杭州“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实施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在老人社保卡(市民卡)中设立养老服务专户,持卡可自主选择、自主管理,打破了过去单一的小时制支付模式,各种服务项目灵活计价,老人按需选择项目内容。

4.促进养老质量提升和市场发展。依托“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不仅可以加强过程留痕和监督管理,同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提出基本服务指导目录,鼓励服务组织提供专业服务,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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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负责人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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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

1.落实上级部门推动养老工作要求。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为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财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各地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因地制宜制定经济困难的失能和高龄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保障措施等。《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明确对低保、低边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给予相应社会养老服务补贴。

2.贯彻《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要求。《条例》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服务供给中要求为本市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实施意见》中明确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为失能失智、高龄等老年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保障。

3.完善现有养老服务的现实需要。我区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区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4.07万人,占总人口的26.04%,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1.85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3.15%;失能、半失能老人0.82万人,占老年人口的5.8%。早在2012年开始我区就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需要在原基础上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第3号)

3.《民政部、财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

5.《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

7.《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民发〔2020〕108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实施对象和标准。电子津贴实施对象是指具有杭州市临安区户籍并居住在杭州市范围内的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提供的高龄普惠和失能(失智)照料服务(两类服务就高享受)。高龄普惠服务: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60元电子津贴,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20元电子津贴。失能失智照料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有效期内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82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330元电子津贴。

第二部分为发放和使用。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作为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由区民政局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以满足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区民政局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自行选择上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但不得用于抵缴伙食费等非服务类开支。

第三部分为审批程序。明确申请、受理评估、审核公示、审批、终止五个流程办理程序。养老服务专户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区民政局应及时停止发放。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并停止使用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

第四部分为服务商准入与退出。明确能力评估和服务监管机构以及服务实施机构的准入条件、准入准则和退出准则,对出现违法违规的机构进行及时清退。

第五部分为资金来源和支付。一是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区民政局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给市民卡服务商,再由市民卡服务商支付给电子津贴服务实施机构。二是评估费:申请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能力评估首次评估免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实际中标价据实支付。三是服务监管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实际中标价据实支付。

第六部分是管理与监督检查。各服务商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在实施能力评估、服务监管和开展各项居家(机构)养老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区民政局应加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管理,动态跟踪检查。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经查证属实的,区民政局将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电子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中高龄普惠电子津贴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动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二)特色亮点

1.进一步提高对象普惠性。按照《条例》要求,整合现有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本区户籍高龄老人全面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获得感强。

2.进一步提高兜底保障。根据老年人经济条件、身体状况,低保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人最高可享受每月1820元电子津贴。同时可将电子津贴带入机构使用,抵扣床位费、护理费。

3.创新电子津贴制度。围绕数字经济第一城建设目标,依托杭州“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实施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在老人社保卡(市民卡)中设立养老服务专户,持卡可自主选择、自主管理,打破了过去单一的小时制支付模式,各种服务项目灵活计价,老人按需选择项目内容。

4.促进养老质量提升和市场发展。依托“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不仅可以加强过程留痕和监督管理,同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提出基本服务指导目录,鼓励服务组织提供专业服务,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