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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211/2021-723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4-22
发文字号 临民〔2021〕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10-2021-0001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1-04-22 15:09
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5日


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20〕108号)和《杭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4号)有关要求,结合临安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电子津贴实施对象和标准

电子津贴实施对象是指具有杭州市临安区户籍并居住在杭州市范围内的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提供的高龄普惠和失能(失智)照料服务。

(一)高龄普惠服务。

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60元电子津贴,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20元电子津贴。

(二)失能(失智)照料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有效期内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82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330元电子津贴。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护理补贴和家庭养老床位补助等不叠加享受;高龄普惠和失能(失智)电子津贴服务就高原则享受。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二、电子津贴发放和使用

(一)电子津贴发放。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作为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由区民政局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二)电子津贴使用。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以满足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区民政局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自行选择上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但不得用于抵缴伙食费等非服务类开支(见附件1)。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高龄照料服务无需申请,由区民政局通过大数据主动获取并确认享受对象。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由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申请表(含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和掌握辖区符合电子津贴条件的对象,应当主动告知电子津贴政策,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评估。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受理。经初步认定需要由第三方机构介入评估的,按照杭州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区民政局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审核公示。镇(街道)根据申请材料,应按一定比例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同步结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和评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镇(街道)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评估结论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群众对能力评估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结论5个工作日内,申请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四)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并通过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予批准的,并将理由通过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五)终止。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发放: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轻度或完全自理;

3.能力评估到期(评估结论有效期2年),其本人或代理人未提出重新能力评估;

4.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5.申请人身份不再符合特殊计生、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认定。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区民政局应及时停止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发放。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并停止使用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同时失效。

四、服务商准入与退出

(一)能力评估和服务监管机构。

1.准入条件。从事能力评估、监管的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有评估、监管力量且年检合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养老、医疗、护理等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

2.准入准则。从事能力评估、监管的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遴选确认。该机构应当接受区民政局和属地镇(街道)的双重管理,完成区民政局交办的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完成镇(街道)提交的申请人能力评估工作。

3.退出准则。从事能力评估、监管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且2年内不得从事临安区区域范围内服务。

(1)机构(含评估、监管人员)当年被投诉3次及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2)动态管理中发现机构评估、监管时出现严重失误、弄虚作假;

(3)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评估期限超出响应时间;

(5)评估机构主动退出的。

(二)服务实施机构。

1.居家养老服务。

(1)准入条件。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服务团队且年检合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家政物业服务企业。

(2)准入准则。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实施“宽进严出”和“就近服务”的原则,通过前置审批准入方式(见附件3),综合评分必须达到80分。该机构应当接受区民政局和属地镇(街道)双重管理,提供服务清单内各项服务内容。

(3)退出准则。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且2年内不得从事临安区区域范围内服务。

〈1〉机构(含服务人员)当年被投诉3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2〉动态管理中发现机构服务时虚假交易、套现金额巨大的;

〈3〉出现非服务类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4〉服务机构主动退出的。

2.机构养老服务。

(1)准入条件。从事机构养老服务的机构应为区民政局许可或备案且年检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院、颐养院、养护院、老年公寓、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照料设施。

(2)准入准则。机构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建立机构养老服务库,每季度更新一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布。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照料设施承接机构站点服务必须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营,方可承接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服务。该机构应当接受区民政局和属地镇(街道)双重管理,提供机构养老服务。

(3)退出准则。从事机构养老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且2年内不得从事临安区区域范围内服务。

〈1〉机构(含服务人员)当年被投诉3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2〉动态管理中发现机构服务时虚假交易、套现金额巨大的;

〈3〉出现非服务类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4〉服务机构主动退出的。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服务监管机构)和服务实施机构应当进行回避,不得为同一法人或关联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行政区域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有关的工作。

服务实施机构应与区民政局签订《临安区“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服务商入驻协议》,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应执行《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DB3301/T 0315—2020)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规范,其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电子津贴资金来源和支付

(一)资金来源。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2.评估费。申请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能力评估首次评估免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申请人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改变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申请人申请变更评估等级与评估期满后重新评估的费用需自理,可用电子津贴抵扣。

3.服务监管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支付。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区民政局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给市民卡服务商,再由市民卡服务商支付给电子津贴服务实施机构。

2.评估费和服务监管费。按照政府采购实际中标价据实支付。

3.区域之间支付。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可由户籍地民政局委托居住地民政局负责评估,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按照户籍地相

关规定发放。老人在非户籍地消费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由服务机构所在地民政局先行垫付,定期进行区域间费用清算。

六、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各服务商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应加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管理,动态跟踪检查。对日常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经查证属实的,区民政局将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电子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各服务商在实施能力评估、服务监管和开展各项居家(机构)养老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接受区纪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核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财政资金外,对每项服务工单金额处以3倍罚款,并依法追究机构法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养老服务机构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中高龄普惠电子津贴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动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临民〔2021〕9号: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附件1:杭州市临安区居家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使用清单.docx

附件2: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申请表.docx

附件3:杭州市临安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准入审批表.docx

附件4:杭州市临安区机构养老服务准入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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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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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5日


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20〕108号)和《杭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4号)有关要求,结合临安实际,特制定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电子津贴实施对象和标准

电子津贴实施对象是指具有杭州市临安区户籍并居住在杭州市范围内的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提供的高龄普惠和失能(失智)照料服务。

(一)高龄普惠服务。

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60元电子津贴,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20元电子津贴。

(二)失能(失智)照料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有效期内杭州市临安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82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330元电子津贴。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护理补贴和家庭养老床位补助等不叠加享受;高龄普惠和失能(失智)电子津贴服务就高原则享受。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二、电子津贴发放和使用

(一)电子津贴发放。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作为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可提现,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由区民政局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二)电子津贴使用。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实施,以满足必要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原则。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区民政局准入的服务商和服务项目范围内自行选择上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但不得用于抵缴伙食费等非服务类开支(见附件1)。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高龄照料服务无需申请,由区民政局通过大数据主动获取并确认享受对象。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由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申请表(含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和掌握辖区符合电子津贴条件的对象,应当主动告知电子津贴政策,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评估。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受理。经初步认定需要由第三方机构介入评估的,按照杭州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区民政局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审核公示。镇(街道)根据申请材料,应按一定比例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同步结合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和评估,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镇(街道)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评估结论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群众对能力评估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结论5个工作日内,申请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四)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并通过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予批准的,并将理由通过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五)终止。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发放: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能力评估达到轻度或完全自理;

3.能力评估到期(评估结论有效期2年),其本人或代理人未提出重新能力评估;

4.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5.申请人身份不再符合特殊计生、低保、低保边缘和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认定。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区民政局应及时停止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发放。老人去世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并停止使用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同时失效。

四、服务商准入与退出

(一)能力评估和服务监管机构。

1.准入条件。从事能力评估、监管的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有评估、监管力量且年检合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养老、医疗、护理等相关业务的事业单位。

2.准入准则。从事能力评估、监管的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遴选确认。该机构应当接受区民政局和属地镇(街道)的双重管理,完成区民政局交办的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完成镇(街道)提交的申请人能力评估工作。

3.退出准则。从事能力评估、监管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且2年内不得从事临安区区域范围内服务。

(1)机构(含评估、监管人员)当年被投诉3次及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2)动态管理中发现机构评估、监管时出现严重失误、弄虚作假;

(3)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4)评估期限超出响应时间;

(5)评估机构主动退出的。

(二)服务实施机构。

1.居家养老服务。

(1)准入条件。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服务团队且年检合格的专业机构,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养老服务企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家政物业服务企业。

(2)准入准则。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实施“宽进严出”和“就近服务”的原则,通过前置审批准入方式(见附件3),综合评分必须达到80分。该机构应当接受区民政局和属地镇(街道)双重管理,提供服务清单内各项服务内容。

(3)退出准则。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且2年内不得从事临安区区域范围内服务。

〈1〉机构(含服务人员)当年被投诉3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2〉动态管理中发现机构服务时虚假交易、套现金额巨大的;

〈3〉出现非服务类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4〉服务机构主动退出的。

2.机构养老服务。

(1)准入条件。从事机构养老服务的机构应为区民政局许可或备案且年检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院、颐养院、养护院、老年公寓、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照料设施。

(2)准入准则。机构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建立机构养老服务库,每季度更新一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布。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老年人照料设施承接机构站点服务必须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营,方可承接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服务。该机构应当接受区民政局和属地镇(街道)双重管理,提供机构养老服务。

(3)退出准则。从事机构养老服务的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服务资格且2年内不得从事临安区区域范围内服务。

〈1〉机构(含服务人员)当年被投诉3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2〉动态管理中发现机构服务时虚假交易、套现金额巨大的;

〈3〉出现非服务类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

〈4〉服务机构主动退出的。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服务监管机构)和服务实施机构应当进行回避,不得为同一法人或关联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行政区域从事与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有关的工作。

服务实施机构应与区民政局签订《临安区“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服务商入驻协议》,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应执行《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DB3301/T 0315—2020)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规范,其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电子津贴资金来源和支付

(一)资金来源。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2.评估费。申请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能力评估首次评估免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申请人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维持原级别的评估费用自理;复核结果改变原级别的,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申请人申请变更评估等级与评估期满后重新评估的费用需自理,可用电子津贴抵扣。

3.服务监管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并纳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支付。

1.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区民政局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支付给市民卡服务商,再由市民卡服务商支付给电子津贴服务实施机构。

2.评估费和服务监管费。按照政府采购实际中标价据实支付。

3.区域之间支付。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可由户籍地民政局委托居住地民政局负责评估,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按照户籍地相

关规定发放。老人在非户籍地消费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由服务机构所在地民政局先行垫付,定期进行区域间费用清算。

六、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各服务商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应加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管理,动态跟踪检查。对日常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财政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经查证属实的,区民政局将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电子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各服务商在实施能力评估、服务监管和开展各项居家(机构)养老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接受区纪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核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财政资金外,对每项服务工单金额处以3倍罚款,并依法追究机构法人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养老服务机构联合惩戒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中高龄普惠电子津贴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政策文件有变动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临民〔2021〕9号: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附件1:杭州市临安区居家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使用清单.docx

附件2:杭州市临安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申请表.docx

附件3:杭州市临安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准入审批表.docx

附件4:杭州市临安区机构养老服务准入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