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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08174/2021-780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9-28
发文字号 临财发〔2021〕9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12-2021-0004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临安区参股设立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1-09-28 15:42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量:

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各行业(项目)主管单位,各基金公司: :

《临安区参股设立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细则(试行)》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临安区参股设立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简称产业基金)参股设立市场化“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资本设立若干市场化子基金,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入政府支持的领域和产业投资实体经济,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聚集,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  子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基金退出收回的本金和运作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的自有合规资金。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子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临安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管委)、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基金管委会决策同意后授权相应的基金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运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和要求

第六条  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其他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具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以下要求:

1.子基金应在临安区内注册;

2.产业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3.鼓励子基金引进在临安区外的被投资企业,临安区外被投资企业迁入临安区的,视作双倍投资区内企业;临安区外被投资企业在临安区设立子公司的,视作投资区内企业;

4.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5.产业基金向子基金委派投决会观察员;

6. 特别优秀的子基金,经基金管委会决策,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八条  子基金的投资对象

子基金主要投向符合临安区内产业发展导向的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集成电路等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  专业机构的选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机构中选聘、产业方自带合作机构(定向基金)等方式;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需至少已取得拟设立的“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社会资本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条  子基金决策一般程序为:基金立项、尽职调查、内部投决、基管会决策、公示实施等。

第十一条  基金立项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政策目标及产业方向,拟定基金方案,就拟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明确,并对基金方案初审并立项。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由区属国有公司公开选聘一家第三方机构对拟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第十三条  内部投决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对基金方案和拟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内部投资决策,形成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基管办 。

第十四条  基管会决策由基管办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的流程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提交基管委进行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  公示实施经审议通过的基金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各相关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按年计提。

第十七条  以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区政府产业基金同股同权同利;在确保子基金基本收益的前提下,对招商引资贡献大、项目培育优的子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投资我区企业(含被投企业主体搬迁到临安)的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超额收益最高40%的让利。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解散清算以及其他市场化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须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区产业基金的各类基金拨付合作基金账户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合作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条  区产业基金退出时,除事先约定外,原则上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对无法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的,基金管理公司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须报经基管委审核批准。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决策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司投资管理及内控制度,防范各类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公司按年向基管办报送基金的运行报告,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基管办按年向基管委成员单位报送全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国资)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方式,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事宜;托管银行需在临安有经营场所;托管银行负责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并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及时报基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确保区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经出资的区属国有公司审核后报基管办。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须提交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出资的区属国有公司审核后报基管办。

第二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出资的区属国有公司报告,由该国有公司提出意见后报基管办备案,并及时报基管委。

第三十条  区产业基金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及管委会提出的其他要求报告事项,由基管办及时报基管委。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管办负责落实,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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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9-28
统一编号 ALAD12-202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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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参股设立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细则(试行)》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临安区参股设立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简称产业基金)参股设立市场化“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临安区政府产业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吸引社会资本设立若干市场化子基金,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入政府支持的领域和产业投资实体经济,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聚集,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  子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基金退出收回的本金和运作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的自有合规资金。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子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临安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管委)、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基金管委会决策同意后授权相应的基金公司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运作。

第三章    投资运作和要求

第六条  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其他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具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以下要求:

1.子基金应在临安区内注册;

2.产业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3.鼓励子基金引进在临安区外的被投资企业,临安区外被投资企业迁入临安区的,视作双倍投资区内企业;临安区外被投资企业在临安区设立子公司的,视作投资区内企业;

4.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5.产业基金向子基金委派投决会观察员;

6. 特别优秀的子基金,经基金管委会决策,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八条  子基金的投资对象

子基金主要投向符合临安区内产业发展导向的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经济、集成电路等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  专业机构的选聘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省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机构中选聘、产业方自带合作机构(定向基金)等方式;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需至少已取得拟设立的“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社会资本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条  子基金决策一般程序为:基金立项、尽职调查、内部投决、基管会决策、公示实施等。

第十一条  基金立项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政策目标及产业方向,拟定基金方案,就拟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明确,并对基金方案初审并立项。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由区属国有公司公开选聘一家第三方机构对拟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第十三条  内部投决由区属国有公司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尽调报告和投资建议书,对基金方案和拟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内部投资决策,形成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报基管办 。

第十四条  基管会决策由基管办根据区属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的流程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提交基管委进行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  公示实施经审议通过的基金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各相关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按年计提。

第十七条  以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区政府产业基金同股同权同利;在确保子基金基本收益的前提下,对招商引资贡献大、项目培育优的子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投资我区企业(含被投企业主体搬迁到临安)的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超额收益最高40%的让利。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解散清算以及其他市场化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须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区产业基金的各类基金拨付合作基金账户1年以上,合作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合作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条  区产业基金退出时,除事先约定外,原则上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对无法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的,基金管理公司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须报经基管委审核批准。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决策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公司投资管理及内控制度,防范各类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公司按年向基管办报送基金的运行报告,并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基管办按年向基管委成员单位报送全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国资)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方式,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事宜;托管银行需在临安有经营场所;托管银行负责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等工作,并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及时报基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确保区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报送子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经出资的区属国有公司审核后报基管办。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须提交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出资的区属国有公司审核后报基管办。

第二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出资的区属国有公司报告,由该国有公司提出意见后报基管办备案,并及时报基管委。

第三十条  区产业基金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及管委会提出的其他要求报告事项,由基管办及时报基管委。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管办负责落实,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