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22-864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2022〕4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01-2022-0004 | 关联内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巩固我区高品质“四好农村路”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农村公路建设指为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农村公路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实施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隧及其它沿线设施。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路基、路面、桥隧、交安和绿化等)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中修、大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活动。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落实责任、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道县(区)管、乡村道镇(街道)村管”的运行机制。
(二)工作目标。
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三)工作考核。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考核体系,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考核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区人民政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辖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深化农村公路路长制;
2.负责筹措和落实建设与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支出,除上级补助资金外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监督检查建设与养护资金的使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正常运行;
3.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4.明确所属部门以及各镇(街道)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工作进行绩效管理。
(二)区交通运输局。
1.主管全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2.编制、修订县道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年度建设与养护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制定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并做好指导、检查、监督、考评等工作;
4.负责核定新建农村公路的行政等级,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里程;
5.监管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杭州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处罚工作;
7.按照《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相关职能部门。
区发改、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水电、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镇(街道)是辖区内乡道、村道建设与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的乡道和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辖区乡、村道建设与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2.建立健全乡、村道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确定一名镇(街道)领导负责分管该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及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乡、村道建设规划,落实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计划申报、实施及资金筹措;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乡、村道养护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和内业台账;
5.加强对村道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五)区公路服务中心。
1.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2.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年度建设与养护建议计划;
3.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镇(街道)及养护单位的年度建设与养护管理考核、评定;
4.指导镇(街道)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编报各类养护报表。
(六)养护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
1.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的约定,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定进行规范作业,确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
3.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区公路服务中心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建设管理。
1.建设计划。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本着“统筹规划、量力而行、逐步推进”原则,由各镇(街道)和区公路服务中心合理确定后编制上报,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
2.建设主体。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实施。县道改扩建及其附属设施由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乡、村道改扩建及其附属设施由属地镇(街道)或行政村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可委托代建单位参与管理。各镇(街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或实施“代建+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
农村公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等工作由所在镇(街道)具体实施。
3.建设标准。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规模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新改建县道一般应采用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乡、村道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和等级提升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4.建设程序。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立项、审批、建设、验收及审计等项目全过程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公路资质的单位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变更按照《杭州市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负责组织验收。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公路改建或改线等原因,原有公路行政级别有调整的,根据调整后的公路行政级别,移交给相应的管养单位负责。对不再作为公路使用的,应当按照公路报废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镇(街道)接收。
新建农村公路竣工后,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区交通运输局上报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纳入农村公路养护里程。
(二)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指农村公路的路基、路面、桥隧及其它沿线设施等的大中修、灾毁工程修复等。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养、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1.养护计划。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各镇(街道)和区公路服务中心编制上报,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或上级公路部门批准后执行。
2.养护主体。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运作机制。
在区政府领导下,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区公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县道养护与管理,并对乡、村道养护与管理进行检查指导。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由所在镇(街道)负责。
国省道和县道沿线的公交站点设施由区公路服务中心负责维护管理与保洁,乡、村道沿线的公交站点设施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维护管理与保洁。
3.公路养护。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安全畅通。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区公路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和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4.绿化养护。农村公路沿线绿化及景观节点应保证美观整洁、设施齐全。
建立农村公路沿线绿化和景观节点的长效管理机制。公路用地内绿化养护与管理由相应的管养单位负责。景观节点养护与管理由所在镇(街道)负责。
养护单位应加强绿化的日常养护,及时检查、补植、浇水、除草、施肥、整形、修复等。对景观构筑物及设施进行定期检修。
5.养护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养护工程采用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
6.养护作业。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保障工作。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应切实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材料、炸药等保障工作,保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需要。
8.环境保护。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五、资金保障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主要由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养护工程资金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组成。区政府按照“省市补助、县乡自筹”原则,建立由区财政年度预算、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机制。
(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实行区、镇(街道)两级政府投资,村委、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多渠道筹资机制。
1.县道新改建工程建设及政策处理等费用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2.乡、村道新改建工程建设及征地拆迁费用实行镇(街道)、村委、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多渠道筹资机制,区财政按照乡道30万元/公里、村道15万元/公里对路基工程补助,路面工程(含安保)按照80万元/公里补助。
3.乡、村道桥梁改造,区财政按照桥梁面积(桥梁总长×桥全宽)4000元/平米的标准补助。
4.乡、村道建设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费用均由相关镇(街道)负责筹措。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实行区、镇(街道)两级政府投资,村委、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多渠道筹资机制。
1.县道养护工程及政策处理等费用统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2.乡、村道路面工程(含安保)费用按照大修80万元/公里补助,中修30万元/公里补助,砼路面60万元/公里补助。
3.桥隧大中修工程区财政按照工程建安费审定价给予100%补助。
4.灾毁工程,县道区财政给予全额保障,乡、村道区财政按照工程建安费审定价给予60%补助。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5.乡、村道养护工程涉及的政策处理费用均由相关镇(街道)负责筹措。
(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建立上级补助、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镇(街道)村筹集和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保障机制。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28000元,由区财政全额保障;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其中区财政补助4500元/公里;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其中区财政补助2500元/公里。
按照省市农村公路管理要求,用于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桥隧专项检测、隧道照明等费用纳入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各镇(街道)要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加大公路安全设施养护资金投入力度;负责落实和建设乡、村道养护管理站房。
(四)资金动态调整。
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
(五)资金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年度审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六、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临安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临政办〔2018〕11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印发 |
政策原文:临政办〔2022〕4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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