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11392064/2022-87741 文号 临市监〔2022〕73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12-02
统一编号 ALAD68-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关联类型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规范》的通知
日期:
2022-12-02 16:57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网络直播规范,鼓励和促进临安区商品交易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临安区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临安区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规范》,三统一编号为:ALAD68-2022-000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主动公开)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规范,鼓励和促进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临安区商品交易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市场是指在“浙江省市场名称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临安区所有商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场内网络直播行为是指以市场名义进行的网络直播行为或在市场内进行的网络直播行为。

第四条 场内网络直播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直播营销活动,不得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第五条 场内网络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第六条 场内网络直播所营销的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主播因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第七条 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应避免以下负面情形:

(一)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不得明知或应知他人存在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八)直播间重点环节的设置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第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场内网络直播行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积极为场内直播行为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市场应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直播场景,保证场内直播行为正常有序运行;

(二)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制止场内直播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违法直播行为;

(三)及时了解、统计市场内网络直播经营户相关情况和网络信息,并定期向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送,以接受指导和监管;

(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做好消费投诉处理,与场内直播经营者专门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督促场内直播经营者所营销的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主播因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五)开展与直播行为规范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直播营销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网络直播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临市监〔2022〕73号杭州市临安区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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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2-12-02
统一编号 ALAD68-202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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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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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网络直播规范,鼓励和促进临安区商品交易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临安区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临安区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规范》,三统一编号为:ALAD68-2022-000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日

(主动公开)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为主体职责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规范,鼓励和促进市场内网络直播行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临安区商品交易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市场是指在“浙江省市场名称登记系统”登记在册的临安区所有商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场内网络直播行为是指以市场名义进行的网络直播行为或在市场内进行的网络直播行为。

第四条 场内网络直播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直播营销活动,不得发布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第五条 场内网络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第六条 场内网络直播所营销的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主播因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第七条 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应避免以下负面情形:

(一)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不得明知或应知他人存在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八)直播间重点环节的设置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第八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场内网络直播行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积极为场内直播行为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市场应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直播场景,保证场内直播行为正常有序运行;

(二)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制止场内直播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违法直播行为;

(三)及时了解、统计市场内网络直播经营户相关情况和网络信息,并定期向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报送,以接受指导和监管;

(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做好消费投诉处理,与场内直播经营者专门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督促场内直播经营者所营销的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主播因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承诺,依法提供退换货保障等售后服务;

(五)开展与直播行为规范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网络直播经营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直播营销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网络直播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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