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69/2022-841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5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 | 关联内容 |
一、问:《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方面,国务院、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业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尤其是杭州市出台的《关于高质量推进杭州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1〕52号),对今后一段时间到2025年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各区县市要全力完成。
另一方面,区政府于2018年下发的《临安区乡村振兴发展扶持暂行办法》(临政函〔2018〕30号)已于2021年12月到期,已无法很好地适应当前农业产业发展新形势,亟需出台力度更大的扶持政策久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杭州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两个政策文件为新形势下我区农业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更好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有效贯彻落实上述农业产业发展指导性意见,故全面起草制定《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问:《实施意见》的制定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一是初稿制定阶段。2021年12月,区农业农村局启动为期1个月的基层调研,于2022年1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实施意见》的初稿。二是征求意见阶段。初稿形成后,区农业农村局召集各农业产业线、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意见,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月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完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三是法制审查阶段。《实施意见》经多次完善后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多次会同财政局、司法局进行了座谈,逐条进行司法审查,与6月27日通过司法审查。四是成文发布阶段。经区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最终形成《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发布。
三、问:《实施意见》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实施意见》旨在通过各项政策的落实,有效提升我区农业产业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力争通过3年时间,夯实国家和省市现代农业园创建基础,为打造保供有力、经济高效、绿色生态、数智领先的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临安样板”打下坚实基础。
从内容上看,新的《实施意见》分为提升传统特色产业、提高加工运销能力、促进三产融合升级、鼓励农业创新创业、推进农业品牌建设、提升农业装备水平、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落实农业保障措施、其他事项等九节共计三十一条,
第一节“提升传统特色产业”共七条,就全区粮油、蔬菜、茶产业、畜牧业、生态综合种养等传统特色产业提升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重点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说明。
第二节“提高加工运销能力”共一条,就农业生产加工业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说明。
第三节“促进三产融合升级”共两条,就农旅融合的扶持重点补助标准进行了说明。
第四节“鼓励农业创新创业”共三条,就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农村实用人才培育、种子种苗工程等扶持方向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说明。
第五节“推进农业品牌建设”共三条,就“天目山宝”品牌建设与产品营销、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企提档升级等扶持重点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说明。
第六节“提升农业装备水平”共两条,就农业“机器换人”、农林业态监测等扶持对象、扶持重点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说明。
第七节“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共四条,就包含肥药减量和统防统治、农业资源化利用、农业废弃物回收、生态资源保护等扶持重点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说明。
第八节“落实农业保障措施”共五条,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金融信贷支农、支持农业用地、农业专项救助等扶持内容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说明。
第九节“其他事项”共四条,就本《实施意见》项目管理责任、补助原则、实施周期等进行了说明。
四、问:各项奖补资金通过什么方式发放?
答:项目建设补助类资金按照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认定奖励类补助资金目前采取个人申请后进行文件拨付,后续政策上线亲清在线平台后通过平台发放。
五:问:《实施意见》中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对项目实施主体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各项涉农资金使用安全。
六:问:《实施意见》中各项政策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本《实施意见》中的各项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补助原则,实行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信息共享核对制度,严禁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虚假申报。执行期内区级立项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其他全额或配套补助政策的,其补助标准和验收办法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七、问:《实施意见》的实行周期和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答:本意见自2022年8月22日起施行,实施周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期期间相关补助(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陶国英,0571-89540809
姚海峰,0571-8954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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