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9302/2023-876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发文字号 | 临商务〔2023〕5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21—2023—0001 | 关联内容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省市各驻临机构:
《关于支持引进重大服务业项目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商务局 杭州市临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关于支持引进重大服务业项目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精神,推动“产业强区”首位战略实施,支持我区重大服务业项目招引,提升城市服务业能级,扩大城市品牌影响力,出台支持引进重大服务业项目政策作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临现服办〔2022〕2号)的有益补充,结合临安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经区招指办会议认定的单个服务业投资项目(纯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政策措施
(一)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对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且整体自持比例在50%(不含)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1.鼓励加大投资。项目完成实际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2.给予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按贷款当年人民银行12月份公布的LPR结算产生利息额的50%给予补助,享受贴息补助的贷款需在区内金融机构融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文创中心、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
(二)推进商贸文旅体产业发展。对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且整体自持比例在50%(不含)以上的商贸文旅体项目。
3.鼓励引进知名商业品牌。新引进知名商业品牌在签订运营协议前3年均获得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公布的“中国连锁百强榜单”或《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前十强,在正式运营后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4.支持商业综合体项目统一核算。年度统一收银核算总营收在1亿元(含)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对运营主体按统一核算总营收的6‰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年,期限3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5.支持创建国家级运动基地(中心)。对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授牌的国家级指定训练基地、国家级青少年训练中心等运动基地(中心),每个国家级基地(中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多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6.鼓励引进重大引流项目。对年引流50万人次(含,以入园闸机计数或售票数为准)以上的单个文旅项目,按每10万人次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含)以上的单个文旅项目,奖励运营商300万元/年。人次引流和主营业务收入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期限3年。(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三)推进文创产业发展。对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或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内容、影视演艺等文创项目。
7.支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作为第一出品方或主出品方自主创作并发布在新媒体平台的数字文化作品,实际分成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10%给予补助,每部作品最高100万元;年销售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游戏作品,按销售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文创中心)
8.支持影视演艺产业发展。影视企业在区内取景拍摄实际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服化道、摄录美、场地、器材、交通、食宿等)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按制作配套费用的10%给予补助;引进剧组拍摄的,按制作配套费用的5%给予补助,以上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文化演艺企业实际演出场次在每年100(含)场以上的,按售票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文创中心)
三、附则
1.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兑现。
2.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涉及欺骗补助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政策自2023年10月23日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至实施日涉及事项参照执行,奖励(补助)的对象是2026年12月31日前签订入区协议的重大服务业项目,营收等奖励(补助)政策期限原则上适用于项目建成运营(文创类项目完成公司注册)后的第1个完整年度。由区商务局、发改局、文广旅体局、区委宣传部(文创中心)、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引进重大服务业项目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临商务〔2023〕56号).pdf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