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23-687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09-05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
《临安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9年8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职责由自然资源部门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为了贯彻上级精神、完善工作制度、解决村民户有所居的实际需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起草制定了《临安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审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5.《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6.《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7.《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农发〔2019〕11号);
8.《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内容
《实施办法》共计十二个方面: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能划分、用地保障、选址管理、申请管理、批建管理、建造标准、建设管理、技术服务、监督管理、附则等。
(二)政策目标
《实施办法》旨在通过落实上述十二个方面的审批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体来讲:
通过“适用范围”,规定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调剂等管理工作;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才能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通过“基本原则”,明确了宅基地申请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符合规划原则、节约集约原则、严格管控原则、风貌管控原则、便民高效原则”等五大原则。通过“职能划分”,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镇街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通过“用地保障”,保障了农户建房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通过“选址管理”,规定了农户的建房选址应当遵循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中选址等。通过“申请管理”,明确了农户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和不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情形,依法依规有效盘活农村闲置住宅和宅基地。通过“批建管理”,规范了农户申请、镇街审核批准、批后监管及办证等流程,减轻了农户的申请条件和要求,对镇街审批及批后监管规定了时限,为更好的服务农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建造标准”,明确了农户建房人口认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屋建造标准、带图审批及严禁占用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建围墙。通过“建设管理”,规定了农村住房建设应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且必须按图施工;明确了农户、承建人、农房设计、材料供应等的质量安全责任。通过“技术服务”,明确了受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的5项服务,由有关部门或镇街承担费用,不能向农户收取费用。通过“监督管理”,明确了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后监管的职责,建立健全了宅基地及农房审批监管长效管理机制。
(三)政策主要特点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主要特点为:
一是明确了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的资格,城镇居民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
二是明确了部门、镇街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自职责。
三是规范细化了农户申请、镇街审核批准、批后监管及办证等流程,减轻了农户的申请条件和要求,对镇街审批及批后监管规定了时限,为更好的服务农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建立健全了宅基地及农房审批监管长效管理机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每季度对镇街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后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巡查机制。
四、实施日期及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有效期5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科室:合作经济科
联系电话:0571-8954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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