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03/2024-731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8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ALAD-16-2024-0001 | 关联内容 |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关于明确临安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要求,各设区县建设、财政部门在省定指导标准幅度内,兼顾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具体征收标准建议。
《省通知》对我区现行配套费征收主要有3个影响,即财政出资项目应缴配套费、地方性减免政策无法继续执行、执收标准有调整。《省通知》印发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工作要求和原有优惠政策制度渊源,报经区领导研究及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住宅、非住宅项目的征收标准、政策执行等内容。具体如下:
1.住宅项目:地上55元/平方米,地下55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地上100元/平方米,地下100元/平方米;
2.根据《省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项目,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执行。
3.根据《省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含)以后的项目,减免政策按照《省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4.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规范临安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通知》(临住建[2019]150号)等文件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步废止。
三、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临安区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费征收。
四、注意事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能源、水利工程涉及建筑面积的,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五、关键词解释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2.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六、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5日起施行。
七、新旧政策对比
住宅(旧) | 住宅(新) | 非住宅(旧) | 非住宅(新) | |
地上 | 55 | 55 | 90 | 100 |
地下 | 90 | 55 | 90 | 100 |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俞海霞,0571-63612015;
吕 丹,0571-8954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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