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1392064/2024-724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ALAD68-2024-0001 | 关联内容 |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明确了“首违不罚”、主观不知情不予处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等规定,更加凸显行政执法的过罚相当和比例原则。2022年5月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广实施。2023年,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市监〔2023〕56号),该文件试行期限即将到期,为更为继续有效推行上述文件,充分体现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理念,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试行稿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政策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市监法〔2022〕4 号)等相关规定等文件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办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对应当从轻、减轻的情形作了规定。
(二)规定了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在立案核查阶段、立案后调查阶段发现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实施要求。第十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不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程序要求。
(三)规定了部分特定类案件免于处罚、减轻处罚的处理要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食品领域免于处罚的适用要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产品质量领域减轻处罚的适用要求。
(四)制定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张清单。考虑相关法律的修改,在省局清单的上作适当调整,办法以附件形式规定了二十五项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和十三项减轻处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情形、处罚基准。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基础上决定的案件适用本办法。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临市监〔2023〕56号)同步废止。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与2023年制定的政策相比,本《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删除了原文第十八条的内容,新增了本办法第十七条内容,明确了可参照初次违法认定的情形。二是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进行了变更。三是对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中的发布时间、发布量、经营额、货值金额和处罚基准数额等内容进行了变更。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党委书记、局长 巫振江
政策咨询电话:0571-8954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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