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25-733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5-01-14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25〕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1-2025-0001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5-01-16 09:07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活动,纳入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二)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利益兼顾原则,确保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

三、职能划分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所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区民政、财政、审计、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水电、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四、“三资”管理人员

(七)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组织,原则上按每5—7个村设1名代理会计的标准配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考方式择优录用,工资待遇参照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薪酬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经费列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八)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监督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

五、“三资”管理制度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等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经过相关法定程序,形成的书面决议和实施结果在5日内报区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可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运营;资产、资源可采取发包、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运营,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交易标的预估交易价格(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或者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价格,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出借集体资金应当经相关法定程序,在提请表决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应当说明出借资金可能造成的风险。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健全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财务联审联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对审批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可以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收缴应收款项,严防时效性债权的丧失;及时清理、偿还应付款、借(贷)款,严格控制各种新增债务的发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十四)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竞争性存放制度。50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区农业农村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六、非经营性支出管理制度

(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营性支出实行限额制,办公会务费、交通差旅费、公益事务和商务往来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等参照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订阅报刊费按照我区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执行,超出限额部分不予列支。

七、审计监督

(十六)农经审计实行“两年一轮审”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等内容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实施审计整改督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离任进行审计,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依法移交处理。审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纳入审计范围,并且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八、附则

(十七)本办法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临政办〔202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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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ALAD01-20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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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活动,纳入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二)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利益兼顾原则,确保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

三、职能划分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所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区民政、财政、审计、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水电、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日常工作。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四、“三资”管理人员

(七)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组织,原则上按每5—7个村设1名代理会计的标准配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考方式择优录用,工资待遇参照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薪酬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经费列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

(八)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监督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

五、“三资”管理制度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处置等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经过相关法定程序,形成的书面决议和实施结果在5日内报区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可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运营;资产、资源可采取发包、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运营,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交易标的预估交易价格(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或者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价格,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出借集体资金应当经相关法定程序,在提请表决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应当说明出借资金可能造成的风险。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健全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财务联审联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对审批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可以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收缴应收款项,严防时效性债权的丧失;及时清理、偿还应付款、借(贷)款,严格控制各种新增债务的发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十四)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竞争性存放制度。50万元以上的大额存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区农业农村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六、非经营性支出管理制度

(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经营性支出实行限额制,办公会务费、交通差旅费、公益事务和商务往来招待费、外出学习考察费等参照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订阅报刊费按照我区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执行,超出限额部分不予列支。

七、审计监督

(十六)农经审计实行“两年一轮审”制度,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生产性支出、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等内容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实施审计整改督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离任进行审计,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依法移交处理。审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纳入审计范围,并且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八、附则

(十七)本办法自2025年2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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